一、经侦工作的现状与问题
1、主观上存在的不足表现如下:
(一)社会对经侦工作的认知程度。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经济领域的不断拓宽,经济犯罪涉及的面越来越广,既存在于经济活动的各个领域,也遍及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犯罪主体身份复杂,形式多变,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人民群众利益受到极大损失,与经济犯罪状况形成明显反差的是人民群众对经济犯罪的严重危害性认识相对滞后,经济犯罪是一种新的犯罪形式,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而使公众对其危害性缺乏应有的认识。
(二)公安干警对经侦工作的认识。对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一项新职能,经侦部门也是公安机关一个较新的机构,加之公众对经济犯罪的认知与态度,直接影响着侦查人员的认识和办案质量,具体体现在:由于经济犯罪嫌疑人在手段上不直接使用暴力,没有直接攻击性,对公众的安全感所造成的威胁较小,往往不能引起侦查主体的足够重视。同时,经济犯罪案件涉及面广、关系复杂、经济利益和各种人为的干扰致使侦查人员产生畏难情绪,这种畏难情绪和认识上的不到位也是导致对经济犯罪打击不力的一个主要因素。
(三)满足现状,不求进取,直接影响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侦破和定性。同时,经济犯罪智能化、隐蔽化、复杂化也影响案件的侦破,经济犯罪大多是智能犯罪,犯罪主体文化程度普遍高,一些人甚
至有很丰富的金融、财税、会计、法律等各方面的专业知识,他们不仅利用自己的职业,专长在自己熟悉的领域里进行经济犯罪,而且使用高科技手段,逃避侦查,寻找制度和法规上的空隙实施犯罪,而侦查人员经济专业知识贫乏,侦查中往往束手无策,处于被动地位,往往是办案时间长、定性不准、质量差、造成人为失误。
2、客观方面存在的不足表现如下:
(一)相关法律不配套,影响了经济犯罪认定的准确性。从人治到法治,是我国社会转型期的一个特征,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已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但很不健全。首先,立法滞后。我国法律转轨滞后于经济转轨,法律仍存在着漏洞,国家对市场主体的行为仍未能进行有效的约束和规范,市场活动在一定程序和范围内处于混乱和无序状态,使一些不法分子钻法律的空子,大肆进行经济犯罪。同时,市场经济行为的超前与立法的滞后,也导致了一些新型经济犯罪得不到及时惩处,从而加剧了经济犯罪分子的犯罪动机,尤其是法律对相关的经济犯罪的描述过于笼统,难以实现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罪与非罪的具体化和明确化,造成了虽有《刑法》,却难以为办案实践提供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的状况。
(二)协调、协作欠缺,直接影响了侦查效率,市场经济的开放性,决定了经济发展必须打破行政区域的分界限,形成全国经济一体化,在这种情况下,经济犯罪的跨区域性和流窜性已成为一种趋势,国内外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往往涉及全国各地,甚至境外,这已成为经济犯罪的显著特征之一。这就要求经济侦查必须形成统一格局,在
机构设置、侦查协同、情报信息、侦查技术等方面形成统一的规范制度,就目前经侦工作的现状看,与此还有一定的差距,加之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严重,侦办跨区域结伙的经济犯罪案件就更显得步履艰难,严重防碍了打击经济犯罪。
(三)办案经费困难。近年来,办案经费困难问题一直困扰着公安机关的侦查破案工作,对于经济犯罪侦查部门来说尤为突出,经济案件从受理、案前调查、立案到抓捕犯罪嫌疑人等一系列法律程序结束,比普通刑事案件办案周期长得多,办案经费从何而来,既没有财政拨款,又不能收取当事人的办案费用,全由办案单位自己承担,这个问题如得不到尽快解决,搞好经济犯罪侦查工作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二、改变现状,解决问题的措施:
综述上述,在主观上和客观上经侦工作的现状与问题,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使其加大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力度真正落到实处。
1、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动员全社会力量,同一切经济犯罪活动作斗争。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发动群众,是经济侦查工作的基础,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开展群众性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群众从中了解经济犯罪的危害性,提高全民对经济犯罪的认识程度。积极主动配合司法机关同经济犯罪作斗争,同时针对经济犯罪案件的多发点和热点部门,开展经济犯罪预防教育工作。
2、提高全体经侦民警的整体素质,建设一支侦查能力强、执法水平高的经侦队伍。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保驾护航是经侦民警义不容辞的
职责,要加强经济犯罪的侦查工作,首先要解决的是认识问题,要认识自己的不足,通过政治理论学习,提高政治素质。同时,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法律法规的学习以及相关的如税务、金融、财务等方面的学习,使自己的业务水平适应经侦工作的需要,结合工作实际,进行有针对性的案情分析讨论以及经验交流,干中学、学中干,学干结合,不断提高。
3、建立有序、高效的经侦协作机制。统一的市场经济需要统一的执法环境,地方割据是市场经济的大敌,绝不能因为某地区、部门甚至个人的利益而置国家利益于不顾,要以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搞好侦查协作,一是要树立“全国经侦一盘棋”思想,创造良好的协作氛围,对外协案件,要热情接待,积极配合,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思想,牺牲“小团体”利益,以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中心,不断加强同兄弟经侦部门的联系沟通,联手出击,协同作战,营造一个全国经侦部门协作打击经济犯罪的环境,使经济犯罪分子无藏身之地。二是要坚持“谁立案、谁负责”的原则,协作中出现的矛盾,双方要协调,协商不成由双方的共同上级裁决,并立即执行,坚决破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对阻挠办案所造成的严重后果,要严格追究责任。
4、进一步健全法制,加强立法,使之有法可依,有法可循。根据我国的现行状况,制定出一整套行之有效的便于操作的法律法规,把全国经侦缉捕工作统一到一个新的标准上,落实罪行法定原则,经济犯罪具有较强的专业特征和行业色彩,而且犯罪形式变化快,情况复杂,这就决定了有关经济犯罪的法规要明确、细致、具体、适时,使经济
犯罪的表现形成与相关法律法规尽可能相对应,为办案提供可操作性的定罪标准。
5、努力搞好硬件建设,解决办案经费问题。一是重视经侦业务的基础建设,有计划有步骤的落实硬件建设,把工作中所必须的设备配置齐全,同时重视经侦案件办案的积累,建立经济犯罪分子档案,有力打击各种经济犯罪活动。二是对于办案经费困难的问题,各级领导要给予高度关注,努力为经侦工作提供备勤保障,使经侦民警能放下心,放开手,一心一意的干好经侦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