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治理条例(3)

时间:2021-08-31

第五章 员 工

  第四十五条 人才是事务所加强风险管理和质量控制、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的核心力量。事务所应当积极制定和落实人才发展战略,根据自身的发展战略和专业发展目标,制定实施科学、合理的人力资源政策和专业人才结构规划,注重人力资源的有效使用、合理配置和战略储备,保证事务所专业队伍始终保持良好的职业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四十六条 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员工聘用管理和权益保障制度。

  事务所可以结合当年业务总量、员工结构情况、事务所专业发展目标及客户群特征,编制员工发展计划,合理安排包括知识、技能、经验和年龄在内的人才结构。

  事务所聘用员工应当重点考察其执业诚信和专业发展潜力。事务所对决定予以聘用的员工,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员工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劳动保护、辞退辞职条件与程序等事项。

  事务所研究决策有关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时,应当充分听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七条 事务所应当充分关注员工职业道德教育、专业胜任能力的保持及其职业发展,建立健全以岗前培训、继续教育和职业生涯开发为主要内容的员工培训体系。

  事务所应当合理安排培训时间、培训方式、培训内容,保障员工培训质量,并为员工完成行业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提供支持和条件。对于新聘用的员工,应当经过岗前培训方能上岗。

  事务所应当结合发展战略需要,在全面规划人才培养结构的同时,重视培养高层次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为事务所的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

  第四十八条 事务所应当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科学合理的员工业绩评价制度及奖惩制度,明确员工业绩评价标准、评价程序和要求,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员工业绩评价标准应当客观、公正、全面,涵盖员工的执业质量、工作强度、工作效率、工作态度、职业道德、专业胜任能力、市场开拓能力、培训完成情况等因素。

  第四十九条 事务所应当建立与业绩评价制度相结合的薪酬制度和晋升制度,“资合”与“人合”并重、责任与薪酬匹配、物质报酬与精神激励结合,不断保持和吸引优秀人才,支持员工成长和发展,建立与事务所发展战略、市场拓展、质量控制相适应的人才晋升机制。

第六章 质量控制

  第五十条 执业质量是事务所的生命线,也是行业维护公众利益的专业基础和诚信义务。事务所应当按照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制定实施科学、严谨的业务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强化风险管理,保障质量控制落到实处。

  第五十一条 事务所应当明确业务质量控制的领导责任和执行机构、控制制度体系和职业道德规范、风险领域和风险环节以及控制措施和程序等内容。

  第五十二条 事务所应当强化董事会在制定和组织实施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中的责任,建立对重大项目、高风险业务、重大事项等的董事会审议决策制度。

  主任会计师对事务所建立健全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以及业务质量控制等承担最终责任。

  第五十三条 事务所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和质量控制委员会或者设置专门机构,对事务所业务质量进行监控和把关。

  规模较小的事务所可配备专职人员对事务所业务质量进行监控和把关。

  第五十四条 事务所应当制定合理保障执业质量的收费标准,不得恶性压价,不得向他人支付佣金、回扣,杜绝收入分成,杜绝变相减少收费损害执业质量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事务所应当建立业务的风险评估制度。在业务承接与保持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

  事务所对于决定承接的业务,应当进行统一的客户信息管理,为事务所统一业务质量控制提供充分的基础信息,杜绝事务所个人或部门垄断客户信息。客户信息应当包括客户的基本情况、业务执行过程及其结果。

  第五十六条 事务所应当建立业务质量控制的分类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常规与非常规业务、一般风险业务与重大风险业务以及是否涉及公众利益的划分标准与识别标准,并制定相应的业务质量控制程序。

  非常规业务、高风险业务以及涉及公众利益的业务,事务所应当制定更为严格的质量控制程序。

  第五十七条 事务所应当建立执业的回避制度,明确规定在执业过程中可能损害独立性应予回避的情形及补救措施。

  事务所应当保证其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性,制定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总体要求、评价与保持独立性的制度规范,明确规定影响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重要因素及应采取的措施。

  第五十八条 事务所应当建立重大风险事项的报告制度,各级专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向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上级业务主管人员报告所发现的重大风险事项。

  第五十九条 事务所应当建立专业咨询制度,就重大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向内部或外部专家进行咨询。

  第六十条 事务所应当建立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制度,确定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业务类型、复核方法与复核内容等。

  第六十一条 事务所应当建立业务报告签发制度,严格各类业务报告的签发人和签发程序,禁止出卖公章的行为。

  第六十二条 事务所应当建立业务工作底稿的归档、管理和使用制度。

  第六十三条 事务所应当对质量控制制度进行不断检查和完善,并建立业务质量检查与评价制度以及相应的业务质量责任追究与赔偿机制。

  第六十四条 事务所应当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风险基金。事务所可以通过购买职业保险方式提高抵御职业责任风险的能力,为维护公众利益提供责任保障。

  事务所存续期间不得分配职业风险基金,只能用于列支因职业责任引起的民事赔偿及其相关的法律费用。

  第六十五条 事务所应当统一调度和组织本所人力资源,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与工作量,合理安排项目参与人员及时间,保障项目参与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和工作精力。项目参与人员应当相对稳定,如有调整,应当确保前后任项目参与人员的衔接与沟通。

  事务所应当充分关注时间压力对执业质量可能造成的影响,并考虑自身的业务承接能力,采取相应的缓解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