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劳动关系答辩状(2)

时间:2021-08-31

  二、被答辩人根本没有在答辩人处工作,与答辩人不存在劳动关系。

  被答辩人在申请书中称于xxxx年5月20日进入答辩人处工作,担任驾驶员一职,月工资3300元,但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这是一个纯粹虚假的事实被答辩人根本不是答辩人的员工,理由如下:

  1、目前确认劳动关系的依据是劳社部发(xxxx)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上明确列明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分析:①第一条规定主体资格,在本案中是成立的,答辩人确实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这一点我们是承认的;②第二条不符合本案中的实际情况。根据庭审中的调查及第三人解**自己的供述,可以清楚地知道被答辩人是由解**所雇佣的驾驶员,为解**提供服务,由解**每月向其支付工资3300元并安排、管理、监督被答辩人的具体工作。被答辩人是将自己的人身自由在一定限度内交给了解**管理、指挥,并通过自身的`劳动从解**处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体现出劳动力与劳动报酬的交换关系。因此,被答辩人与解**之间存在着包括人格、经济、组织上的从属关系。由此可见被答辩人根本不是答辩人所聘请的员工,答辩人也从未安排过被答辩人从事相应的工作,所制定的规章制度也根本不适用于被答辩人,也不受答辩人的劳动管理,更谈不上从答辩人处获得劳动报酬。③第三条也不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在刚才庭审调查中本案的第三人即浙xxxxx7、浙xxxxx挂号车辆的实际车主解**已经承认在xxxx年2月20日也就是被答辩人发生意外事故那天,在路桥东联区托运市场所运输的是解**自己所签订的业务,也就是说当天被答辩人是在为解**的个人业务提供劳动时受伤的,根本不符合上述通知中规定的“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另外,解**在平时的运输当中,所有的业务收入也都是归他自己的,并没有上交到答辩人处,这已足够证明解**经营运输的是自己个人的业务。试想如果解**是在为答辩人提供服务,所从事的是答辩人的业务,那这些业务收入为何都会被解**一人所占有而答辩人却无异议呢?

  2、被答辩人在庭审中根本不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是答辩人的员工。根据劳社部发(xxxx)12号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认定劳动关系时可以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工作证、服务证等。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分析: 被答辩人工资是由实际车主解**支付,因此答辩人处不存在任何工资发放记录及凭证;被答辩人也未提供任何答辩人发放的工作证或服务证;答辩人处的员工均已缴纳了社会保险,而在保险记录中根本没有被答辩人的名单。

  从以上对照劳社部发(xxxx)12号通知中的规定分析可以看出被答辩人根本不是答辩人的员工,与答辩人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

  三、解**雇佣被答辩人作为驾驶员以及被答辩人受伤的事实,答辩人均是不知情的。

  作为浙xxxxx7、浙xxxxx挂号车辆的实际车主解**与答辩人签订完挂靠协议之后,雇佣驾驶员完全是由解**自己决定的,他可以以自己的名义随意跟换驾驶员而不需答辩人的同意,也无需到答辩人处办理任何登记手续。因此答辩人根本不知道解**雇佣谁作为他的驾驶员,这也恰恰反映了所雇佣的驾驶员是由解**自己安排、管理、监督其工作并发放劳动报酬的。另外,在被答辩人受伤后,解**积极将其送到医院进行治疗,而并没有通知答辩人。到了医院之后解**自己又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后来由于自身经济困难而没有再继续支付,而改由被答辩人家属支付,但就是没有要求答辩人来支付医疗费。如果被答辩人是答辩人的员工,那么在被答辩人受伤后为何没人将此事通知答辩人?在被答辩人受伤住院后,医疗费是由解**及被答辩人的家属共同支付的,如果被答辩人是答辩人的员工,那为何无人来答辩人处要求支付相应医疗费呢?这些事实均说明了一个问题:被答辩人与答辩人是不存在劳动关系。

  以上是答辩人针对被答辩人的诉状及本案相关事实所提出的答辩意见,供仲裁庭参考。

  此致

  黄岩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台州市*****货运有限公司

  特别授权代理人:浙江中程律师事务所

  王xx 律师

  xxx年九月二日  如何确认劳动关系

  第一,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证据。据原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第二,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时的举证责任分配。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已经用工但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劳动合同的为事实用工。但问题是,当单位否认与劳动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怎么办?此时劳动者只能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实践中,只要劳动者举证证明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仲裁机构就会作为劳动案件受理。用人单位若否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举证证明。  而作为用人单位,必须能够拿出相反证据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不存在,或者出示一、二、四、五等方面的证据以证明劳动争议实体性争议内容的不违法,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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