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问答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共11条,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问答,供大家阅读参考。
一、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主要面向哪些人群?
《暂行办法》适用于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这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进城务工的农民人员和城镇就业不稳定的人员。对于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两种制度中任何一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二、参保人员在何时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衔接手续?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三、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其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四、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能否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可以。为防止出现部分参保人员由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均不满15年而不能获得保障的情况,当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以合并累加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五、参保人员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六、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经办规程有哪些?
参保人员只需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其他的审核、确认、转移衔接等程序,主要由社保经办机构之间沟通协调办理,并确定了办理时限。
7、问:《暂行办法》对适用范围如何规定?
答:《暂行办法》适用于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这两种制度之间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在某一种制度中跨地区转移的参保人员,应按照各制度自身的'规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已经按照国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8、问:《暂行办法》对衔接时点如何规定?
答: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在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衔接手续;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前,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不符合按月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又不愿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也可以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延长缴费后再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9、问:《暂行办法》的衔接条件是什么?
答:考虑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都规定缴费年限满15年为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为引导参保人员长期参保、持续缴费,并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暂行办法》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10、问:《暂行办法》中待遇领取地如何确定?
答:考虑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参保人员可能在多地流动就业和参保,参保地与待遇领取地可能不是同一个统筹地区,甚至可能有在多个地区存在养老保险关系的情形,《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在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之前,要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11、问:《暂行办法》中对资金转移如何规定?
答: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者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将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移,合并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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