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理工大学章程「最新版」

时间:2021-08-31

安徽理工大学章程「最新版」

  安徽理工大学是一所具有煤炭行业特色,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多科性大学,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安徽理工大学章程【最新版】,欢迎大家阅读。

  安徽理工大学章程

  序 言

  安徽理工大学是一所具有煤炭行业特色,以工为主,工、理、管、医、文、经、法、艺等学科协调发展的多科性大学。学校创建于1945年,时名安徽省立蚌埠高级工业职业学校,1947年,迁址淮南,更名为安徽省立工业专科学校,1949年,更名为淮南煤矿工业专科学校,是我国最早建立的两所煤炭高校之一。1955年,学校升格为合肥矿业学院,1958年,更名为合肥工业大学,1971年,采矿和煤田地质学科专业整建制回迁淮南,与淮南煤矿学校合并组建淮南煤炭学院。1981年,学校更名为淮南矿业学院。1993年,华东煤炭医学专科学校并入学校。1997年,学校更名为淮南工业学院。1998年,学校由煤炭工业部划转安徽省人民政府管理。2000年,淮南化学工程学校并入学校。2002年,学校更名为安徽理工大学。

  学校在长期的办学实践中,秉承“艰苦奋斗、务实奉献”的传统,铸就了“志存高远、追求卓越、求真务实”的校园文化精神,形成了“厚基础、重实践、求创新”的人才培养特色,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煤炭工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学校的发展目标是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治校,规范管理,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安徽理工大学,英文译名:Anhui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英文缩写:AUST。

  第三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安徽省淮南市舜耕中路168号。学校设有校本部、西校区和北校区三个校区。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经举办者批准可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校是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职能,着力培养基础宽厚、实践能力强、富有社会责任感、具有艰苦奋斗和开拓创新精神的高素质专门人才。

  第六条 学校开展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根据社会需要和国家政策,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学校适当开展适应社会需要的其他类型教育。

  第七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保证质量的原则,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院(教学部)两级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九条 学校是由安徽省人民政府举办、安徽省教育厅主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十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以及终止,须经安徽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

  第十一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指导学校发展规划,依法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二)任命校长和其他需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三)考核评估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制止任何侵犯学校行使自主权的行为,并为学校的改革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二)为学校提供必需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

  (三)保障学校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支持学校成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基地。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政策的规定,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制定各学科专业招生方案和计划,实施综合评价、择优录取,自主选拔具有特殊才能和创新潜质的人才。

  (二)自主调整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科和类型,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条件建设,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四)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五)开展与境内外大学、科研机构和企业等的交流与合作。

  (六)确定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与服务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评聘教师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自主确定和调整内部收入分配。

  (七)自主引进、管理和使用人才。

  (八)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政府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金、专项经费以及从各种合法渠道接受的捐赠财产。

  (九)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

  (二)开展教学与科学研究,解决国家、行业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关键问题,持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

  (三)尊重和维护教职员工、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公布学校的信息,保障教职员工、学生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

  (五)按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与标准。

  (六)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接受教职员工、学生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安徽理工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安徽理工大学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决策,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

  学校党委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党委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会议由党委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党委常委会确定。

  学校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学校党委全委会、常委会依其议事规则行事。

  第十九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学校行政工作实行校长领导,副校长协助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依其议事规则行事。

  第二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安徽理工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依据党内有关规章制度开展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做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由包含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责。学术委员会在主任委员主持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专业和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教学科研成果的评价标准、学位授予标准、教师职务评聘的学术标准。

  (三)评定科研成果和奖励,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与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以及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等事项的学术水平。

  (四)审议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和学术道德规范。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五)指导全校学术活动,推动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氛围,弘扬科学精神。

  (六)对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以及国内外重大项目合作提出咨询意见。

  (七)其他应当由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或咨询的事项。

  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行事。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由相关学校领导、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是依法负责学校学位事务管理的学术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委员会主席主持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学位点的设置和调整,组织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评估工作。

  (二)作出批准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决定。

  (三)遴选研究生指导教师。

  (四)研究和处理有关学位的申诉、异议。

  (五)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其章程行事。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置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由相关学校领导、教学单位分管教学的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授代表组成,负责学校教学工作的咨询与审议。教学工作委员会在主任委员主持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指导专业设置和建设规划,审议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并指导实施。

  (二)指导各类教学评价、评估、认证和教学督导工作。

  (三)评审推荐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教学成果、优秀教材。

  (四)需要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教学工作委员会依其章程行事。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或组织。各专门委员会或组织根据学校授权或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及其实施办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员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共青团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共青团组织的领导下,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团委指导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及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其他群众组织按照各自章程或工作职责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学校的党委和行政部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部门的'职能。各部门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为全校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十四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