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管管理办法》的变化

时间:2021-08-31

2016年《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管管理办法》的变化

  2016年7月1日实施的《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管管理办法》有什么变化呢?下面请看小编给大家分享的2016年《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管管理办法》的变化,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2016年1月20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177号令即《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将于2016年7月1日正式施行。

  粮食是最基础、最重要的生活、生产物资,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粮食安全与金融安全、能源安全一道被列为国家经济发展“三大安全”。

  进境粮食检验检疫与粮食安全密切相关。首先,进口粮食是国内粮食供给的有益补充,与粮食安全密切相关。其次,进口粮食检疫事关生态环境,与粮食生产安全密切相关。第三,进口粮食安全卫生与品质检验,与粮食消费安全密切相关。

  国家质检总局高度重视进境粮食检验检疫管理。2001年12月,曾制定实施《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7号令,以下简称原办法)。随着贸易形势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特别是随着进口粮食突破亿吨,进口粮食中截获大量检疫性有害生物,不断发现种衣剂污染、真菌毒素、未批准转基因等安全卫生问题。为及时总结近年来中国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管实践与经验,巩固中国粮食检验检疫国际多边、双边合作交流成果。更好地履行“保安全、促发展”职责,自2011年起,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对原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历时6年形成新办法。

  新办法同原办法相比,主要有如下变化:

  首先表现在篇章结构上的调整和内容上的丰富。原办法共六章31条,分别是:总则4条、检疫审批4条、入境检验检疫10条、出境检验检疫7条、检验检疫监督管理3条和附则3条。新粮食办法共七章61条,分别是:总则5条、进境检验检疫19条、出境检验检疫8条、风险及监督管理11条、法律责任14条和附则4条。其中,第四章“风险及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均为新办法新增强调内容。其他章节,则作了相应调整,增强可操作性。

  其次突出强调粮食风险管理、源头管理、过程管理的特点。新办法针对进境粮食流程长、环节多、风险高的特点,将进境前检疫准入、检疫许可,进境时指定口岸、现场查验、实验室检验检测,进境后定点加工、疫情监测作为检验检疫监管工作重点,建立了全流程的风险监管制度。首先是通过准入制度、检疫许可制度控制源头风险。准入制度指未经准入的境外粮食不得进入中国市场,只有经过风险分析并由输出国官方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粮食方可输往中国,也就是要求输出国官方承担源头管理责任。检疫许可,则是要求已准入粮食输往中国前,还需申办检疫许可,明确境外企业输华粮食应满足中方质量安全要求。第二是通过指定口岸、指定加工厂和疫情监测制度控制进境粮食接卸、运输、加工过程风险。第三是通过风险分类、风险预警、风险监测等风险管控措施提高进出境粮食风险管控能力。

  突出强调企业主体责任并将境外输华粮食加工储存企业纳入监管。企业是进出境粮食生产经营的主体和第一责任人。依照法律法规要求,新办法特别强调了企业在粮食储运、加工、进出口等环节质量安全管理中的作用与责任。结合企业管理水平、诚信水平,对境外出口商和加工仓储企业、境内加工仓储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备案、分类管理等措施,落实企业责任,明确违规处罚。境外企业由输出国官方负责考核认可并向中方推荐注册登记,境内企业由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考核认可并向质检总局登记备案。这既是原办法要求进口粮食必须定点加工的延伸与发展,也是对近年来进境粮食双边议定书成果的确认与巩固。

  重新界定粮食概念。原办法所称粮食是指禾谷类、豆类、薯类等粮食作物的籽实(非繁殖用)及其加工产品。新办法所称粮食,是指用于加工、非繁殖用途的禾谷类、豆类、油料类等作物的籽实以及薯类的块根或者块茎等。新办法不仅限制“非繁殖用”同时还明确应“用于加工”,只有同时满足才属于新办法管理的粮食范围。新办法增加油料类,明确将大豆、油菜籽等油料作物籽纳入管理。新办法管理的粮食不包括粮食加工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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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境(含过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用于加工、非繁殖用途的禾谷类、豆类、油料类等作物的籽实以及薯类的块根或者块茎等。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进出境粮食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及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境粮食质量安全实施风险管理,包括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组织开展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准入,包括产品携带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监管体系评估与审查、确定检验检疫要求、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等。

  第五条 进出境粮食收发货人及生产、加工、存放、运输企业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并实施粮食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和疫情防控体系,对进出境粮食质量安全负责,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进境检验检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