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银行业服务企业走出去加强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3)

时间:2021-08-31

  六、完善境外机构布局

  (三十一)完善境外重点国家和地区机构布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做好境外机构布设的中长期规划,加强前期评估工作,综合考虑自身战略、客户业务需求、自身风险管控能力以及目标国家的政治、经济、法律、社会和竞争环境,重点在走出去企业相对集中、对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需求或潜在需求较大的区域完善布局。

  (三十二)合理选择境外机构形式。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审慎评估自身境外经营实力和风险管控能力,合理选择代表处、分行、子行或子公司等形式设立境外机构,遵循市场化原则进入目标国家和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可通过发展代理行和战略合作伙伴、加强与当地同业合作等方式,扩大服务半径。

  (三十三)防范跨境并购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跨境并购,应客观评估自身跨境管理能力和资源调配能力,全面、深入了解目标市场环境,确保跨境并购符合本机构战略规划、业务整合产生协同效应,审慎分析并购可行性和交易可操作性,合理确定并购价格及风险缓释条款。

  (三十四)加强境外机构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全面、清晰的境外机构管理制度,明确总行(公司)与境外机构之间的权责边界、报告路线等,加强内审、合规、风险、信息技术等条线管理,强化检查与问责,确保境外机构经营活动得到总行(公司)的有效管控。

  七、加强监督管理

  (三十五)加强境外机构布局准入监管。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银行业金融机构走出去的统筹协调机制,加强规划指导,做好机构准入监管工作。

  (三十六)加强境外业务非现场监管。监管部门应完善非现场统计制度,加强国别风险数据采集,定期开展对境外业务发展与风险情况的监测分析。监管部门应将境外业务作为非现场监管会谈及外部审计会谈的重要内容。

  (三十七)强化境外业务现场检查。监管部门应重点检查境外机构的合规、风控、信贷管理体系建设以及境内外业务关联情况,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国际化经营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对存在问题的境外机构及时采取监管措施,并对违规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三十八)加强跨境监管协调。监管部门应搭建跨境监管交流平台,充分发挥谈判、磋商、对话以及监管联席会议的作用,加强与境外监管当局的信息共享与合作,并就各方关切的重要问题加强交流与协商。

  (三十九)充分发挥自律组织作用。中国银行业协会应做好行业自律管理,建立信息平台和合作机制,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境外经营过程中的沟通、交流、协调和合作,避免恶性竞争,维护银行业声誉。加强开展对“一带一路”沿线和国际产能合作重要国家的研究,定期发布国别风险研究报告,组织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一带一路”、国际产能合作和企业走出去培训工作。

  (四十)建立企业境外投资合作黑名单制度。中国银行业协会应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行业协会及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根据企业违法违规及不良行为等情况,建立境外投资合作企业黑名单制度。明确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标准,定期更新黑名单并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将符合黑名单标准的企业信息报送银行业协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境外业务、设立境外机构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2017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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