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审批管理
第十八条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受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商的备案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通过各市发展改革委网站向社会公布备案结果。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商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并加盖公章:
(一)充电设施运营商备案申请报告;
(二)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运营场地的合法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租期不少于3年;
(四)电动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学历、职称、年龄、身份证号码等);
(五)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
(六)承诺自备案之日起1年内建设完成总功率不少于1500KW充电设施的承诺函;
(七)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第十九条 报批程序
(一)项目备案管理。
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向项目所在县(区)发改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充电塔、充电站、换电站等充电设施项目建设需提交(立项)可研报告,分散式充电桩项目建设只需提交与建筑物业主签订的土地使用及供电协议);居民个人自用充电设施建设可直接向供电部门申请报装;现有停车场(站)改建、加装充电设施的,不再办理规划、用地手续。各市发改部门于每季度末前,将本季充电设施项目备案数据上报省发改委能源局。
市县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程序,在承诺办理期限内完成相关手续。
(二)用电报装。
居民在住宅小区内自有固定车位加装充电设施用电,由居民向供电部门申请用电报装手续,小区业委会、物业应该支持和配合建设,物业不得借机收取费用;非居民充电设施用电,由产权单位向供电部门申请用电报装手续。
供电部门给予电网接入支持,设置专用服务窗口,简化办事程序,开辟电力扩容等审批服务的绿色通道,利用其营业窗口和供电服务热线等途径,做好服务、宣传工作。
第二十条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取消其备案:
(一)将充电设施转包给其它企业或者个人经营的;
(二)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不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关于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标准,或者不对外开放经营的;
(三)充电设施的运营服务出现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共领域充电设施运营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通过各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验收。
(二)需对外开放经营,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对外开放的方式,但必须对内部工作人员开放电动汽车充电运营服务。
(三)充电设施现场运营时间不得少于5年,运营企业不得将充电设施转包给其它企业或者个人经营;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拆除的需通过所在县(区)改革部门同意。
(四)充电交易应支持多种支付手段,如银行卡、公交卡、支付宝、微信等。
第二十二条 充电设施由所有权人负责后期维护管理;租赁到期或不再使用充电设施的,所有权人应当负责拆除,并报所在市(县)改革部门。
车位租赁合同到期或不再使用充电设施的,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应当转让或拆除充电设施;拆除作业过程中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当及时恢复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独立报装的充电设施如不再使用,应当向电力企业办理拆表销户手续后拆除充电设施。
第二十三条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需根据新的国家、行业或地区标准对充电设施进行升级改造。
第二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根据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的申请(通过各市发展改革委提出),按照本管理办法对企业进行备案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符合条件的公共领域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服务商。
第二十五条 对于符合本办法建设的充电基础设施,经验收合格后,由市级财政部门给予建设补贴,省级财政部门给予奖励补贴;具体奖励补贴办法及标准由省财政厅商相关部门后另行公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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