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全民健身条例》全文(2)

时间:2021-08-31

  第四章 全民健身服务保障

  第二十七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建立健全全民健身器材的设计、采购、审核、发放、维护、监督等机制,根据场地规模、使用频次、参与人数的情况,逐步保证城乡社区免费配置满足基本需求的健身器材。

  全民健身器材应当用于全民健身活动,不得挪作他用。体育行政部门对健身器材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省、市、县体育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并支持体育类社团组织,宣传健身知识,对全民健身活动给予指导,扶持体育类社团组织的发展,促进体育健身活动与教育、文化、旅游、娱乐、休闲等各类活动的结合,推行科学、文明、健康的健身活动。

  第二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共同推动学校与体育类社团组织合作。体育类社团组织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定期对学校体育活动给予免费指导。

  第三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建立体育健身辅导站(点)等基层全民健身服务场所,为辖区内的全民健身活动提供保障。

  第三十一条 省、市、县体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建立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逐步推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公益岗位制度,建立社会体育指导员档案,并免费为其提供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引导社会体育指导员在不同项目类别、区域的合理分布。

  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为社会体育指导员授予技术等级。

  社会体育指导员有义务对公益性的全民健身活动进行免费指导。为营利性体育健身服务机构提供健身指导服务的,可以收取费用。

  第三十二条 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单位和健身站(点)应当根据需要配备相应技术等级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为全民健身活动提供科学指导。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组织社会力量,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建立以社会体育指导员为主体,优秀运动员、教练员、体育科技工作者、体育教师、体育专业学生、医务工作者和其他社会热心人士参与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队伍。

  鼓励和支持退役运动员通过培训和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为全民健身服务。

  第三十四条 鼓励对全民健身事业的捐赠和赞助。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全民健身事业捐赠资金和设施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五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

  高危体育项目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应当向原行政许可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高危体育项目经营场所停业、复业的,应当向原行政许可机关办理停业、复业登记。

  第三十六条 省、市、县体育行政部门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未按规定规划和建设全民健身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居民住宅区内公共体育设施使用功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 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体育类社团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体育、民政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一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全民健身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所在单位、有关体育类社团组织对其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有关体育类社团组织提请有管理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撤销其称号。

  第四十二条 高危体育项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变更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未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或者停业、复业,未向原审批部门办理停业、复业登记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体育行政部门给予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体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二)利用发放健身器材牟利的;

  (三)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授予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全民健身条例》(全文)】相关文章:

1.《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全文

2.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全文)

3.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全文)

4.《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全文

5.博物馆条例全文

6.土地调查条例全文

7.中国护士条例全文

8.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全文)

9.《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