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规划土地综合验收管理办法》「-」(2)

时间:2021-08-31

  第十条(申请方式)

  建设单位(个人)应当通过“建设项目规划土地实施全过程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预约申报,并将申请材料报送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窗口。

  第十一条(受理)

  综合验收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出具收件凭证。

  凡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不予受理,并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二条(审查标准)

  综合验收各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申报事项进行书面审查。

  竣工规划验收、土地核验、地名核查、档案验收、地质资料汇交核查的具体要求,应当分别按照《上海市建设项目规划实施监督检查工作规范》、《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工作规范》、地名管理、档案管理、地矿管理等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现场检查)

  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结合综合验收各部门意见,根据管理要求,对申报综合验收的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

  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以及出让合同、租赁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的要求。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根据现场检查标准进行现场检查,并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单。

 第十四条(验收结论)

  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收件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综合验收工作。

  经审查,建设项目符合各项验收规定的,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核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合格证明》或《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分期)核验合格证明》、《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合格证明》。

  经审查,建设项目不符合各项验收规定的,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核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土地综合验收结论通知单》,告知要求整改的事由、处理意见。建设单位(个人)应在整改后,重新按照本办法提出综合验收申请。

  经审查,建设项目符合竣工规划验收和档案验收要求,但因需要宗地拆并、调整土地出让(租赁)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等暂不具备土地核验通过条件的,可先行核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和《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合格证明》,并同时核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土地综合验收结论通知单》,告知要求整改的理由、处理意见。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在整改后,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土地核验。

  第十五条(同时回复原则)

  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同时回复综合验收案件的各项办理结果,不得分开、分次回复。

  第十六条(交叉管辖项目管理)

  土地供应与规划许可主体不统一的综合验收案件,建设单位(个人)应当统一向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并按照“谁审批,谁验收;谁供地,谁核验”的原则,由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办理。

  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收件交叉管理项目综合验收案件后,应当在收件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移送相关申请材料。

  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移送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凡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统一收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分别书面告知建设单位(个人)不予受理,并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建设单位(个人)补齐资料后,应重新向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综合验收。

  符合受理要求的,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当联合现场检查,并在统一收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按法定职责分别核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合格证明》、《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分期合格证明》、《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合格证明》或《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土地综合验收结论通知单》。

  第十七条(行政监督)

  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采用信息系统监测、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等形式,对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综合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历史项目的适用)

  在2011年8月1日前已经规划验收通过的建设项目,通过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在线申报系统单独申报土地核验的,仍按土地核验管理规定单独办理土地核验手续。

  第十九条(施行)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原《规土管理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沪规土资〔2011〕583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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