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医疗所条例送审稿》(2)

时间:2021-08-31

  第五章 医疗与康复

  第二十八条 强制医疗所开展诊疗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医疗技术规范。

  禁止对被强制医疗人员实施以治疗精神障碍为目的的外科手术。

  第二十九条 强制医疗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药品。

  第三十条 强制医疗所应当组织被强制医疗人员参加康复活动,促进其病情缓解,帮助其恢复身体机能和社会功能。

  强制医疗所不得强迫被强制医疗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第三十一条 对被强制医疗人员实施或者将要实施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扰乱医疗秩序行为的,强制医疗所可以采取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

  对被采取保护性医疗措施的人员应当密切观察,可能发生危险行为的情形消除后,强制医疗所应当立即解除保护性医疗措施。

  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应当遵循医学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禁止用以惩罚被强制医疗人员。

  第三十二条 强制医疗所应当建立传染病防控制度。

  被强制医疗人员患有传染病时,强制医疗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告,并进行规范治疗。

  第三十三条 被强制医疗人员患传染病、严重躯体疾病,强制医疗所不具备治疗条件,需要转送其他医疗机构治疗的,强制医疗所应当在发现后立即提出所外就医意见,报主管公安机关审批。经批准后,强制医疗所应当立即将被强制医疗人员转至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治疗,并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监护人、近亲属,同时通知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检察院。

  所外就医期间的监护,由被强制医疗人员的监护人、近亲属承担。被强制医疗人员没有监护人、近亲属,或者监护人、近亲属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强制医疗所应当对其进行看护。

  第六章 评估与解除

  第三十四条 强制医疗所定期对被强制医疗人员进行诊断评估。

  自强制医疗执行期满一年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进行首次诊断评估。首次诊断评估后,一般每隔半年进行诊断评估。

  第三十五条 诊断评估应当由三名以上精神科执业医师组成的评估组实施。

  评估组应当对被强制医疗人员的精神病性症状缓解程度、认知和控制能力恢复、社会适应能力等进行精神检查,对其人身危险性进行评估,并出具诊断评估报告。

  第三十六条 经诊断评估,评估组认为被强制医疗人员病情未缓解、需继续治疗的,强制医疗所应当将诊断评估意见告知其本人及其监护人、近亲属。

  第三十七条 经诊断评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强制医疗所应当提出解除强制医疗的意见,报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人民法院批准,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一)被强制医疗人员病情稳定、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

  (二)被强制医疗人员因严重躯体疾病、伤残或者年老体弱致使日常生活中起床、用餐、行走、如厕等不能自理,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

  第三十八条 强制医疗所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时,该被强制医疗人员没有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不明确的,应当提请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监护人。

  第三十九条 被强制医疗人员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向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强制医疗所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强制医疗人员近期的诊断评估报告。

  被强制医疗人员及其监护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所作出的诊断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诊断评估的申请。

  人民法院要求强制医疗所重新诊断评估的,强制医疗所应当在十五日内进行诊断评估,并出具诊断评估报告。

  第四十条 强制医疗所收到人民法院解除强制医疗决定书后,应当立即解除强制医疗。

  第四十一条 强制医疗所解除强制医疗时,应当返还代为保管的财物。

  第四十二条 对被解除强制医疗的人员,其监护人、近亲属应当按照人民法院通知的时间到强制医疗所接回被强制医疗人员。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对所外就医或者被解除强制医疗的人员,强制医疗所应当通知其监护人、近亲属的户籍地或者居住地社区卫生机构和公安派出所。

  第四十四条 强制医疗所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侮辱、虐待、体罚被强制医疗人员的;

  (二)收受、索要财物的;

  (三)擅自使用、损毁、处理没收或者代为保管的财物的;

  (四)在诊断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五)私放被强制医疗人员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的精神病人,可以在强制医疗所执行。执行中应当与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被强制医疗人员分别收治,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参照本条例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中的“以上”包含本数或者本级。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开始施行。

【2016年《强制医疗所条例(送审稿)》】相关文章:

1.关于《强制医疗所条例(送审稿)》的说明

2.《强制医疗所条例(送审稿)》的说明

3.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

4.《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送审稿)》

5.《广东省旅游条例(修订送审稿)》规定

6.《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全文

7.《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全文

8.《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正式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