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

时间:2021-08-31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树木、电杆上乱涂写、刻画、喷涂以及张贴广告标语等。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护栏、电杆、树木上晾晒、吊挂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向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划定堆放物料的地点、面积和期限,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通行的,还应当征得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清除道路上水泥等杂物。违反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城市化管理的镇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划,合理设置临时排档、临时市场作为便民摊点。摊点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路段和时间内有序经营,并保持环境整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经营、兜售物品等。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主要街道、广场周边经营者不得违反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超出其经营店面的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禁止在机动车道散发广告宣传品。违反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的罚款。

  不得践踏草坪,违反规定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范售卖槟榔摊点;售卖槟榔的,要配备塑料袋、有盖容器等渣汁回收物。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划公共停车场所建设,在椰林镇主城区的南北各建设一个公共停车场;新区开发、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设计公共停车场所,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车辆(含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下同)应当在公共停车场所,以及在道路、居民小区、商场等划定的停车区域有序停放,不得影响市容和通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放置或者设置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障碍物。

  违反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利用道路设置停车泊位并收取费用。

  街道两侧经营场所应当利用自有场所合理设置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不得擅自占用人行道路划定停车泊位并收费,不得占用公共场所划定停车泊位并收费。违反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雨、污排水口和管道出现污损、毁坏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或者清洗,并定期清淤、疏通。

  对易于孳生、聚集蚊蝇的场所,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消灭蚊蝇。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在道路上行使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运输砂石、泥土、水泥、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粪便等的车辆,应当密闭、全覆盖,不得泄漏、遗撒、散落运载物。违反规定的,责令清理,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清理的,代为清理,清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在批准的用地范围内作业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规定设置遮挡围栏、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临街建筑工程应当封闭施工;

  (二)破路施工应当围遮,设置安全标志,并按规定时间和标准修复;

  (三)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保持施工现场的整洁,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尘土污染环境;

  (四)施工期间产生的废水、泥浆,不得浸漫路面、堵塞管道;

  (五)椰林镇主城区的工地应当设置清洗场地,进出车辆应当及时清洗;

  (六)物料、机具应当摆放整齐;

  (七)工程竣工时,应当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物料并平整场地。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改。  第三章 城市化管理区域的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相关规划和标准,确定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生活垃圾收集场所、废弃物收集容器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布局,并组织建设。

  新区开发、旧城区改建、住宅区建设以及其他大型公用建筑建设时,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 居民应当维护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吐槟榔渣汁、吐口香糖、便溺;

  (二)乱扔果皮、甘蔗渣、纸屑、烟蒂、饮料罐、包装袋、宣传品等废弃物;

  (三)乱倒及乱丢生活垃圾、污水、粪便、动物尸体;

  (四)在街道两侧等公共露天场所屠宰动物;

  (五)直接向行人街道排放空调水;

  (六)从楼房和各种车辆上向外抛丢弃物;

  (七)流动摊点乱往街道路面丢垃圾;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符合规范要求的经营场所和污水、污泥、废油处理设施,防止污水、废油外流,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

  违反规定导致污水、废油外流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椰林镇主城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宠物饲养人应当加强对宠物的管理,采取措施防止宠物随地便溺;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立即清除。禁止在居民区的楼梯通道圈养宠物和携宠物进入机关、医院(宠物医院除外)、学校等单位的办公区、服务区、教学区和饭店、商场、候车(机)室、歌舞厅、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等室内公共场所。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除法定春节假期外,公民红白事燃放的烟花爆竹纸渣要即时自行清理。违反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殡葬队伍从椰林镇主城区通过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及抛撒纸钱、冥币等。违反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主城区范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宣传教育,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提倡推广和使用一次性能降解的包装材料。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筑垃圾堆放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