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2)

时间:2021-08-31

  第二章 会 员

  第八条 凡承认本章程,自愿参加工商联的一个组织,承诺履行会员义务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可以申请入会。

  (一)各类企业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企业会员。

  企业会员的主体是非公有制企业,主要包括私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港澳投资企业等。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协会、行业商会、异地商会、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等工商社团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团体会员;

  工商联所属商会为团体会员。

  (三)非公有制企业主要出资人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个人会员;

  与工商联工作有联系的有关人士、在内地投资的港澳工商界人士,可以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与工商联建立工作联系的单位代表,经协商,可被邀请作为个人会员入会;

  原工商业者均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

  各级工商联可根据本章程规定与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会员入会条件及办理入、退会手续的办法,并报上一级工商联备案。

  第十条 会员如违反本章程或触犯刑律,应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工商联的会员,同时也是上级工商联的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向工商联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

  (三)参加工商联组织的参观考察、学习培训等活动;

  (四)接受工商联提供的'服务;

  (五)要求工商联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对工商联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

  (二)执行组织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关心支持工商联工作;

  (五)接受组织监督;

  (六)办理组织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组 织

  第十四条 工商联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置全国组织和地方组织: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为全国组织,简称全国工商联;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联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商联,市(地区、自治州、盟、直辖市的区)工商联为地方组织。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工商联既为地方组织又为基层组织。工商联所属商会为基层组织。

  第十五条 工商联可设立行业商会(同业公会)、乡镇商会、街道商会、园区商会、异地商会等商会组织,并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六条 工商联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上级工商联对下级工商联具有指导关系。

  第十七条 工商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代表大会(会员大会)。它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执行委员会报告;

  (二)选举执行委员会;

  (三)讨论决定工商联的重要事项。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全国代表大会负责修改章程。

  第十八条 工商联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代表大会(会员大会)由执行委员会召集。大会期间由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十九条 工商联代表大会的代表,按照协商推选方式产生,根据需要也可以特邀部分代表。

  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分配办法,由执行委员会或授权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条 工商联的执行委员会,在代表大会(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是工商联的最高领导机构,其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和决定工作任务;

  (四)选举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

  执行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下一届执行委员会委员名额分配、产生办法由上一届执行委员会或授权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 执行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发挥参政议政作用,就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建言献策;

  (三)热爱工商联工作,参加组织的会议活动;

  (四)执行工商联的各项决议;

  (五)广泛联系会员,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六)对工商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与执行委员会相同,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执行委员会职权:

  (一)贯彻实施执行委员会的决议;

  (二)讨论研究工作任务;

  (三)对执行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两次。

  下一届常务委员会委员名额分配、产生办法由上一届执行委员会或授权常务委员会决定。

  县级工商联视情况决定是否设置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主席主持会务,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

  副主席分为专职副主席和兼职副主席。专职副主席连续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全国工商联兼职副主席原则上不连续任职,地方工商联兼职副主席连续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全国工商联和省级工商联设常务副主席,由同级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

  地方工商联秘书长由本级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是主席会议的组成人员。

  每届执行委员会产生的领导机构和领导人,在下届代表大会(会员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工作,直到下届执行委员会产生新的领导机构和领导人为止。

  第二十四条 执行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执行委员三次不参加执行委员会会议,应免去其执行委员职务;常务委员三次不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免去其常务委员职务。

  第二十六条 工商联的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在届中进行调整,调整的人员由执行委员会通过,或由常务委员会通过,提交执行委员会确认。

  地方工商联换届时应向上一级工商联报告筹备情况,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商联备案。

  第二十七条 工商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工作部门和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地方工商联新设或撤并,应报请同级党委批准,并报上级工商联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又称中国民间商会,地方工商联为地方商会。

  会长由工商联主席兼任,副会长原则上由工商联专职副主席、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兼(担)任,会长、副会长由工商联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

  中国民间商会副会长中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原则上不连续任职,地方商会副会长中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连续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四章 工作人员

  第三十条 工商联机关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考核、激励和监督,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公务员队伍。

  第三十一条 工商联工作人员应当做到: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现代市场经济、现代科技、现代管理、法律等方面知识,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政策、业务水平;

  (二)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工商联事业,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具备较强的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群众工作能力、落实推进能力;

  (三)坚持求真务实、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树立良好作风,密切联系会员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增强服务意识;

  (四)严于律己、勤政廉洁、顾全大局、遵守纪律,自觉接受组织和会员的监督。

  第五章 会 徽

  第三十二条 工商联的会徽为桥梁纽带造型组成的图案。

  工商联的会徽,可作为会章佩带;可在工商联组织的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可作为纪念品、办公用品上的标志;未经授权,不得作商业用途。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为各级工商联(中国民间商会和地方商会)的统一章程,经中国工商业联合会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