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时间:2021-08-31

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992年7月14日发布)

  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我们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 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执行。

  一、管 辖

  1.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 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第(二)项、第二十条的规定,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 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 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4.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 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5.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 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6.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 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 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超过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8.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 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 人民法院管辖。

  9.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 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0.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 院管辖。

  1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 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 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 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 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 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3.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 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 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4.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 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 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5.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 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 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

  1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 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7.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 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 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18.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 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9.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 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 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 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 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 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0.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 有约定的除外。

  21.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 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22.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23.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合同中的协议,是指合同中的 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24.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 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25.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 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 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6.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 款地。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 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27.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债务人 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8.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 、侵权结果发生地。

  29.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 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30;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 院管辖。

  31.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

  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 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32.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没有在法定的期间起诉.因而给被申 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引起诉讼的,由采取该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33.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 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34.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 住地变更的影响。

  35.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 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 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第二审人民 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 者再审。

  36.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 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如双方为同 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 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由该省、自治区、直 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 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37.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指定管辖,应书 面通知报送的人民法院和被指定的人民法院。报送的人民法院接到通知后 ,应及时告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