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办理程序
第十九条 按照现行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有关属地管理的原则,企业必须将项目相关信息(含备案、事后奖补申请等)录入监测系统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备案: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企业在项目开工前,登录监测系统启动备案申请,各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备案信息进行审核,下发备案证。
(二)按照现行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在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项目,完成备案后,完工评价、事后奖补等工作转由各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一条 完工评价:项目完工后,企业可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完工评价,如申请完工评价,各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对项目是否符合《目录》,同级统计部门核实企业是否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若以上两个条件均符合,各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完工评价并进行技术改造投资和税收核算;若不符合,无需进行后续程序。
第二十二条 奖补申请:
(一)每年第一季度,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下发年度市财政事后奖补资金相关通知。每年10月1日前两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编制本级次年事后奖补资金预算。
(二)每年4月1日前企业登录监测系统向属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请事后奖补资金,按要求上传申请材料,并向属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纸质申请材料:
1.《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申报表》(原件,盖章)。
2.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需核实原件,盖章)。
3.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复印件,需核实原件,盖章)。
4.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完工投产评价、技改投资情况和事后奖补资金预核报告(原件,盖章)。
5.联网直报法人单位非金融资产投资情况表(原件,盖章)。
6.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需核实原件,盖章)。
7.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需核实原件,盖章)。
8.企业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原件,盖章)。
9.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三)逾期提出奖补资金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三条 资金安排:
(一)各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共同编制省、市、区三级事后奖补资金扶持计划,并于每年6月1日前将省、市、区三级事后奖补扶持计划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提交以下资料:
1.事后奖补资金安排计划情况。
2.事后奖补资金安排计划项目汇总表。
3.事后奖补资金审核责任承诺书。
4.其他材料。
(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统计部门审核各市、区上报的事后奖补资金扶持计划,于每年7月1日前下达事后奖补资金安排计划,同时将事后奖补资金安排情况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资金拨付:
市、区财政部门按规定逐级将事后奖补资金拨付至企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税务、统计部门做好企业事后奖补资金申报资料存档和信息统计工作,负责本辖区内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的申报、审核、拨付等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准确发放。
第二十六条 各市、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定期对获得事后奖补资金的企业进行检查,防止虚报骗取事后奖补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
第二十七条 获得事后奖补资金的企业要切实加强对事后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十八条 事后奖补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事后奖补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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