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征求意见

时间:2021-08-31

《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征求意见

  近日,备受关注的《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公开征求意见,下面是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指出,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康复费等因见义勇为引起的合理费用,由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依法承担。

  据介绍,《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经过深入调研论证、反复修改完善,多次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地方见义勇为工作部门的意见最终形成,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指出,无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的,参保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逃避或者无力承担的,参保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先行支付,并有权依法追偿;其余部分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解决。

  在权益保护方面,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子女,应当给予就学、升学照顾。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另行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应当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应当给予优先安排。

  征求意见稿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事迹突出,可以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包括:同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同正在实施侵害国家、集体财产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破获重大刑事犯罪案件的;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抢险、救灾、救人的;其他见义勇为的。

  公众可通过公安部网站(www.mps.gov.cn)查阅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有关意见建议可在2017年4月16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

  jyyw1@cjyyw.com

  jyyw2@cjyyw.com

  相关阅读

  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社会正气,倡导见义勇为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人员,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同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事迹突出的公民。

  第三条 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精神鼓励、物质奖励与权益保障相结合,以及公开、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并指定一个专门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依法成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协会,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

  第五条 各类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地宣传报道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

  第六条 见义勇为基金通过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赠等方式筹集。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向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协会、见义勇为人员进行捐赠捐助,捐赠捐助资金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七条 见义勇为基金用于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依法接受有关部门、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确 认

  第八条 见义勇为行为和人员的确认,由行为发生地县级见义勇为工作部门负责。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事迹突出,可以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一)同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二)同正在实施侵害国家、集体财产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三)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破获重大刑事犯罪案件的;

  (四)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抢险、救灾、救人的;

  (五)其他见义勇为的。

  第十条 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行为发生地的县级见义勇为工作部门申请确认见义勇为。

  发现见义勇为行为的有关部门、单位,以及行为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受益人可以向行为发生地的县级见义勇为工作部门举荐见义勇为人员。

  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的,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对工作中发现的见义勇为行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见义勇为工作部门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和确认工作。

  第十一条 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的,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二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县级见义勇为工作部门受理申请、举荐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收集有关证明材料;对情况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组织公安、民政等部门进行评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见义勇为工作部门的调查核实工作,如实提供信息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 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公安、民政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作为确认见义勇为的依据。

  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受益人、目击证人出具的证明材料,经查证属实,也可以作为确认见义勇为的依据。

  第十四条 县级见义勇为工作部门应当在行为发生地将拟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名单和主要事迹向社会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

  因涉及国家秘密、保护见义勇为人员人身安全等特殊情况需要保密的,可以不予公示。

  第十五条 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申请、举荐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需要以公安、民政等部门的处理结论作为确认依据的,所需时间不计入确认期。

  第十六条 对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工作部门应当发给确认证书;不予确认的,应当向申请人、举荐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举荐人对见义勇为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确认结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见义勇为工作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见义勇为工作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和原确认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