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专利的实施和运用(新增)
第七十九条(新增)
各级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鼓励和规范专利信息市场化服务和专利运营活动。
第八十条(原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第八十一条(新增)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自职务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之后,在不变更专利权属的前提下,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可以与单位协商自行实施或者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协议享有相应的权益。
第八十二条(新增)
专利权人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其愿意许可任何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当然许可。
就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当然许可声明的,应当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撤回当然许可声明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当然许可声明被撤回的,不影响在先给予的当然许可的效力。
第八十三条(新增)
任何人有意愿实施当然许可的专利的,为获得当然许可,应当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支付许可使用费。
当然许可的被许可人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作为获得当然许可的证明。
当然许可期间,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给予独占或者排他许可、请求诉前临时禁令。
第八十四条(新增)
当事人就当然许可发生纠纷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十五条(新增)
参与国家标准制定的专利权人在标准制定过程中不披露其拥有的标准必要专利的,视为其许可该标准的实施者使用其专利技术。许可使用费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十六条(新增)
以专利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第八十七条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第八十八条(新增)
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应当接受专利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
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规定,严格执行吸纳会员的条件,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实行惩戒;对其吸纳的会员以及对会员的惩戒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六条
本法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九条
本法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新华社、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最新专利法修订草案对照表(7~9章)】相关文章:
3.专利法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