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农村科技推广奖实施细则》(2)

时间:2021-08-31

  第七章项目推荐

  第二十条申报市农村科技推广奖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科技行政部门;

  (二)市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三)中央、省驻沈院校、科研单位;

  (四)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单位及科学技术专家。

  第二十一条各推荐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组织申报市农村科技推广奖,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地填写推荐意见。

  第八章申报程序

  第二十二条市农村科技推广奖的申报采取网上提交申报材料和报送书面材料并行的方式。

  (一)向推荐单位申请获得用户编号和密码(密码可自行修改);

  (二)凭用户编号和密码登录市农村科技推广奖网上申报系统(http://www.countryside.com.cn),下载申报书和评审表样表,离线填写完成后,按要求上传;

  (三)各推荐单位上传推荐意见;

  (四)在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查通过后,报送纸质申报材料到推荐单位,由推荐单位审核并统一报送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章评审程序

  第二十三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之申报者,申报者自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提交评审。

  第二十四条评审委员会组织项目评审:

  (一)组织专家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项目进行复核,根据项目内容和单位性质,分成不同的评审组,并确定出各评审组一、二、三等奖候选项目比例;

  (二)各评审组分别召开初审会议,项目单位进行现场答辩,评审专家按照评审标准进行实名制打分,按各组的一、二、三等奖候选项目比例评选出一、二、三等奖候选项目;

  (三)组织评审专家召开终审会议,除三等奖候选项目外,评审专家对一、二等奖候选项目投票表决,评选出一、二等奖项目,其中,一等奖项目要求全体评审专家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四)一、二等奖侯选项目中,农村基层单位申报项目比例不得低于20%;

  (五)由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年度入围奖项的数量,以不超过一、二等奖之和的2倍,确定三等奖数量。

  第十章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

  第二十五条主要完成人是指对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视为主要完成人:

  (一)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研究设计方案;

  (二)对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做出重要贡献;

  (三)直接参与技术开发、推广应用的全过程;

  (四)直接参与并解决在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过程中的重要技术难点。

  第二十六条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项目的研究、开发、推广、应用的全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经费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的单位。

  第二十七条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1人,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9人,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主要完成单位授奖数量不超过3个。

  第二十八条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在基层开展的推广项目,申报市农村科技推广奖时,要求主要完成人应包含基层的推广人员。

  第二十九条市农村科技推广奖获奖者的待遇与市科技进步奖获奖者等同。获奖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评定、晋升技术职称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章奖励批准与授奖

  第三十条评审委员会将市农村科技推广奖拟定获奖人员、项目以及奖励等级向社会进行公示,征求各方面意见。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农村科技推广奖拟定获奖人员、项目持有异议的,可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评审委员会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超出异议期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二条评审委员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项目进行调查核实,做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通知异议方及推荐单位。

  第三十三条市科技局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奖励建议及异议处理情况,将拟定获奖人员、获奖项目、奖励等级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四条市农村科技推广奖由市人民政府按一、二、三等奖励级别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各级别奖金数额同市科技进步奖奖金相同。奖励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列入预算。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剽窃、侵夺他人科技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农村科技推广奖的,一经查实由市科技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两年内不得申报奖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协助他人骗取市农村科技推广奖的,一经查实由市科技局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由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2001年印发的《沈阳市农村科技推广奖实施细则》(沈科发[2001]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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