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11月1日正式施行

时间:2021-08-31

2015《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11月1日正式施行

  29日下午,青岛市政府在青岛新闻中心召开《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新闻发布会。市委高校工委书记,市教育局局长、书记邓云锋,青岛市教育局副局长王铨参加了新闻发布会。

  邓云锋围绕着《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的意义、过程、基本框架、重点解决的问题、主要特点等五方面进行了发布。邓云锋指出,青岛市在职业教育发展的进程中,始终注重用法制思维推进改革与发展。为做好《条例》的制定工作,青岛市委托教育部职业教育中心研究所开展了近两年的调研、起草、论证等工作,经青岛市第15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12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批准,《条例》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主要特点集中体现在六个方面:

  一是坚持高起点规划,具有适度前瞻性。青岛市充分利用教育部职业教育中心研究所正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工作的平台和优势,把中国职业教育法修订的一些精神和内容与青岛市《条例》结合起来,使《条例》文本既具有国家高度,又具有青岛特色。

  二是坚持历史传承,固化职业教育发展的经验。《条例》坚持了职业教育市级统筹的治理理念,重视发挥市级政府在职业教育发展中的作用。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解决制约职业教育发展的一些瓶颈问题。为解决企业在职业教育发展中动力不足的问题,《条例》将“校企合作”单列一章,明确了企业在职业教育发展中的主体作用,规范了校企合作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四是坚持发展眼光,体现大职业教育理念。1996年,青岛市通过的《青岛市职业学校管理条例》,适应范围仅限于教育部门管理的中等职业学校。本《条例》顺应时代要求和职业教育发展实际,将技工教育纳入《条例》适用范围,将技工教育的'校企合作、经费保障等一并予以规范,同时,增加了“职业培训”一章,以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提供法律保障。

  五是坚持刚性要求,建立健全职业教育经费保障体系。为建立全方位的职业教育经费投入的保障体系,《条例》首次明确“中等职业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不得低于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1.5倍”、“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应当不低于 30%”、“市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提取不举办职业教育的区(市)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当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达不到30%的区(市),差额部分应当上缴市本级财政,统筹用于全市职业教育”等。

  六是坚持人文关怀,让职业教育立法有了“温度”。本次立法过程中,在确保立法严谨准确的基础上,将人文关怀的元素注入到立法之中,通过法律规范将职业教育特殊群体的利益转变成法律上的权利。《条例》规定了“顶岗实习学生实习报酬不得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特殊教育学校职业教育生均公用经费不得低于当地初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10倍”等。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青岛市职业教育发展史上的一大盛事,对青岛市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下一步,青岛市将重点在细化《条例》、落实政策上下功夫,以《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契机,进一步推进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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