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4)

时间:2021-08-31

  七、户口补登、恢复

  (一)登记对象

  1、3周岁以上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未满3周岁的从未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员申报户口登记,按“出生登记”规定办理)。

  2、公民或社会抚养机构依法收养的3周岁以上未登记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

  3、原已登记常住户口,因错误注销、计算机信息丢失等原因造成在计算机人口管理系统中查找不到户口信息,现申请恢复户口的人员。

  4、被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并注销了常住户口,现被寻回或返回申请恢复户口的公民。

  (二)申报材料

  1、从未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员: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出生证明材料(或DNA亲子关系鉴定书)、村(居)委会证明、社区或责任区民警与补登人员见面谈话的调查意见(年满16周岁的公民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2、收养3周岁以上尚未登记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公民个人收养的,凭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救助保护)机构收养的,凭书面申请和社会福利(救助保护)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须包含证实2年以上未找到父母的情况及落户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等项目信息)。

  3、原已登记户口现查找不到户籍信息的人员:本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和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原始依据(年满16周岁的公民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4、人民法院宣告撤销失踪(死亡)的人员:人民法院撤销失踪(死亡)的证明、本人或亲属书面申请(年满16周岁的公民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三)受理审批机关

  根据登记对象类型,由本人居住地或监护人户口所在地、收养机构或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原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其中,对于16周岁至60周岁以内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补登户口的,须逐级上报市级公安机关审批。

  (四)办理时限

  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批的,自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完成;由市级公安机关审批的,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八、户籍档案资料管理

  1、出生登记档案资料:包括婴儿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亲子关系鉴定书等复印件及接生证明、村(居)委会证明。

  2、注销户口档案资料:包括《批准定居通知书》、《死亡医学证明》、《入伍通知书》、失踪宣告判决书等复印件,及被注销户口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原件。

  3、迁入户口档案资料: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须保存《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或《落户通知单》)、户口迁移证(或原户口簿内页)。按“谁审批,谁保管”的原则,由迁入地户口审批机关保存前面明确的迁入所有类别(对象)需申报材料的复印件。

  4、迁出户口档案资料:包括《准予迁入证明》第二联、户口迁移证的存根(或《网上户口迁移函》)及迁出人员的户口簿内页。大中专院校招生或毕业迁出的,还须保留学校录取通知书或毕业证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5、变更、更正档案资料:前面明确的主项信息变更、更正登记需申报材料的复印件和原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原件。按“谁审批,谁保管”的原则,由审批机关统一保管。

  6、户口补登、恢复档案资料:前面明确的户口补登、恢复所需申报材料的复印件。按“谁审批,谁保管”的原则,由审批机关统一保管。

  上述资料保管期限均为永久。

 九、附则

  1、常住户口具体登记管理工作必须由取得户口管理岗位任职资格的在编、在职民警负责承办。

  2、对于群众申请办理户口业务符合政策规定,但手续材料不齐的,受理部门要提供书面清单,经群众签收,一次性全部告知群众需补充事项。

  3、各市州、县市区公安机关要建立疑难户口问题解决纠正机制,对于确实存在明显错误但群众确又无法提供足够凭证材料的应登未登、户口登记项目差错等历史遗留、疑难户口问题,要主动通过查阅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或户籍档案、走访有关单位和相关当事人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经审批机关集中会商审核后,据实进行解决纠正。

  4、公安机关在办理户口登记时,对登记对象情况存疑、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可以发函调查(函调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内)和采集补登人员的指纹等信息进行核查比对。

  5、凡注明“由户口登记机关或县级以上(含)公安机关受理”、“县级以上(含)公安机关审批”的,具体受理、审批机关由市级公安机关确定。各市州应结合本地实际,在确保基层户籍民警配备到位及户政业务管理规范的前提下,尽可能将有关业务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市州公安机关应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督促和监管。

  6、凡“办理时限”非当场办结的,相关单位要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或退回补充材料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对于不批准或退回补充材料的,还应当履行书面告知程序和申请人签收手续(签收存根或台帐应纳入户籍档案资料妥善保管)。相关受理、审批机关内部各环节的工作时限由市级公安机关确定。

  7、原有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未明确的户口登记业务及其他相关事项按国家和省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8、各市州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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