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八大焦点

时间:2021-08-31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八大焦点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有哪些焦点是值得我们注意的?那么,下面请看CN人才公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的《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八大焦点,供大家阅读参考。

  焦点一: 业主委员会咋成立

  案例:2007年8月份,郑州市博颂路某小区业主简先生向本报投诉,说他们的房款都已经交上了,可房产证一直办不下来。去找开发商,开发商说不针对个人,针对业主委员会。“可我们就没有业主委员会,咋成立啊?”简先生问。

  ◆ 解读:《条例》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商品房出售并交付使用建筑面积占总面积50%以上,或者交付使用30%到50%且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满12个月的,由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协调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而筹备组成立以后,即可召开大会,商量业主委员会成立、确定物业等事宜,同时商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等问题。一旦有了业主委员会,简先生的难题就迎刃而解了。

  焦点二: 对物业不满怎么“罢免”

  案例:2007年7月5日,因为有七成业主拒交物业费,郑州市北部某小区物业公司停止清运小区垃圾。此后的十几天,该小区到处都是垃圾,臭气熏天。业主称,他们不交物业费,是因为对物业公司不认可,但罢免物业公司的愿望一直没能实现。

  ◆ 解读:今后,这个问题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来“搞定”。《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前三个月,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是否续约,并将结果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决定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告知对方,并提前三个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全体业主。

  焦点三: 被辞物业赖着不走咋办

  案例:2005年8月10日,经三路北段的明鸿新城业主委员会罢免了老“管家”河南德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同时以招标形式确定了新“管家”郑州大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而当新“管家”入驻时,老“管家”拒绝交接。小区门口出现了罕见一景:身穿迷彩服和蓝色工装的两家物业公司的保安并排而立。

  ◆ 解读:有了《条例》以后,“耍赖”可不管用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业主大会可依法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前,与原物业服务企业、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就交接时间、交接内容、业主欠费清缴等事项进行约定。原物业服务企业和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约定做好交接工作。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或其他相关费用等理由拒绝办理交接或拒不撤出。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行接管。如果两方“掐架”,则由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到3万元的罚款,并建议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或者降低其资质。

  焦点四: 物业必须代收暖气费吗

  案例:前不久,家住郑州市桐柏路的李先生打电话投诉,小区的暖气费都是由物业集体收的,今年因为自己出差,错过了小区集体交暖气费的.时间。回来以后,物业说让他自己去热力公司交,而热力公司却告诉他,他们只针对物业集体收费!这事怪谁?

  ◆ 解读:根据《条例》上的规定,这个事儿不怪物业,怪热力公司。《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有关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焦点五: 物业费标准谁说了算

  案例:前几天,家住郑州市工人南路的王先生去交物业服务费时,突然被告知,2008年的物业服务费要涨价,如果提前交满一年的话,可以不收涨的那部分费用。王先生有些迷茫:物业服务费的价格是由物业说了算吗?说涨就涨是不是可以拒绝交费呢?

  ◆ 解读:首先得告诉王先生,不交物业服务费是不行的。《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方式交纳物业服务费;逾期不交纳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并可以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过,王先生拥有对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知情权。《条例》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基准价标准及浮动幅度;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如果王先生觉得价格不合理,可以去物价部门或物业企业查询,看物业服务收费是否“超标”。

  焦点六: 停车位被小区外的车占了咋办

  案例:家住郑州市经三路的高先生最近很郁闷,家门口新开了饭店,但是没有停车位。饭店就付给物业一部分钱,让吃饭的人把车停到小区里。于是,每次下班回家,高先生总是没有地方停车,找物业公司交涉,他们说的好像也有理:咱小区的停车位又没有收业主停车费,为啥你可以停别人就不能停?

  ◆ 解读:《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需要。也就是说,小区内的停车位可以转让、出租给“外人”,但本小区业主享有“优先权”。另外,《条例》还规定,在全体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是否交纳车位占用费,由业主大会决定。即使业主大会决定这部分地方需交纳车位占用费,经营收入和收取的车位占用费也不归物业所有,而是归所有业主所有。

  焦点七: 咋预防规划的绿地不被改变

  案例:前段时间,开发商取得了土地使用证,准备在郑州燕凤小区内的一片绿地上建设住宅楼,遭到小区业主的一致反对。为了维护这片绿地,业主联合起来成立了护绿队,派人每天轮流看守这块绿地。郑州一家律师事务所表示,像燕凤小区这样被开发商改变规划侵占绿地的案例,两年里他们已经接手了10多起。

  ◆ 解读:为了杜绝这种情况再次发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二款作出规定:建设单位销售物业时,应当在销售场所将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配套绿化(含绿地率和绿地面积)及商业、教育、医疗等设施的规划设计平面图予以公示。《条例》还规定了共用设施设备只登记不发证的原则。这样规定,就是为了防止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将共用部位擅自处理。

  焦点八: 被毁了绿该让谁负责

  案例:郑州市民曹女士这几天很生气:她门前的齐膝灌木丛变成了一个大土坑!她说,前几天,不知道什么建筑单位在他们楼门口挖沟,把好好的绿地毁了。她去找物业,物业说,不是他们挖的,等等再说吧。

  ◆ 解读:《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维修、养护责任。这也就是说,以后公用设施出了问题谁负责都要先说好了,该物业公司负责的,不想管也不行!

  焦点九: 邻居有狗吵死人,物业管吗

  案例:这几天王女士恨死楼上的小两口了:他们不知道从哪里捡了只流浪狗,整夜整夜凄惨地叫,搅得王女士整夜不能入眠。王女士问,这种事物业以后能管吗?

  ◆ 解读:《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有以下行为:侵占绿地、乱设摊点乱倒垃圾、无养犬证饲养犬只、乱搭建筑物、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等等。发现这种情况,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投诉。

  焦点十: 小区设置广告跟谁打招呼

  案例:家住金水区一高档社区的华先生说,自己住的小区内,电梯液晶屏幕整天播广告,大厅的擦鞋机、户外的绿地、灯箱上都有广告。一到周末,小区门口的空地竟然租给车商,办起了车展。华先生问,不跟我们说,他们这样做合适不?

  ◆ 解读:小区广告的设置问题,一直都是物业和业主之间的一大焦点矛盾。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条例》这次也作出明确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设置户外广告或从事租赁等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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