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2)

时间:2021-08-31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六条 凡有教职工 80 人以上的学校,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 80 人的学校,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职工大会制度。高等学校应在其二级单位建立健全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在其内部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在该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兼任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合并召开。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和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工领导、学校工会研究,或三分

  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 3 年或 5 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召开,征得半数以上代表同意可以延期,但延期不能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表决或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做出决议、决定时,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不是学校代表的市、区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学校二级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民主党派负责人、离退休职工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名额按教职工人数确定:教职工在80 至 200 人的,代表名额不低于教职工总数的 30%;教职工在201 至 500 人的,代表名额为教职工总数的 20%~30%;教职工在501 至 1000 人的,代表名额为教职工总数的 15%~20%;教职工在 1000 人以上的,代表名额为教职工总数的 5%~15%。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 150 人。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研究确定,提前以书面形式征求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意见,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提案工作、生活福利、民主评议等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中,专任教师代表应占多数。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有急需解决的问题,可由执行委员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协商解决。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结制度,完善提案处理的期限制、驳回制和问责制。学校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共同制定提案的征集、审查、立案、处理等规范程序。学校应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结情况,并向教职工代表大会说明和报告。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档案管理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应当形成规范性决议文本。有关文件资料管理齐全完整,档案规范,管理科学。

第五章 机 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并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

  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和提案的落实;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维护教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及时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为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工作规程。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根据本规定和所在地区的相关工作规程,制定相应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教职工大会的实施办法或细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 201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甘肃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相关文章:

1.陕西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2.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之总则、职权

3.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4.四川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5.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闭幕词

6.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7.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简介

8.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开幕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