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湖光岩景区保护管理条例》「」(2)

时间:2021-08-31

  第四章 利用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合理、可持续利用】 湖光岩景区资源的利用必须符合湖光岩景区规划,维护湖光岩景区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二十九条【交通、标牌管理】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湖光岩景区规划,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在湖光岩景区内设置风景名胜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

  第三十条【游览观光、教育利用】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湖光岩景区火山地质遗迹、火山热带生态的特点,开展健康有益的游览观光和文化娱乐活动,普及历史文化和科学知识。

  第三十一条【地质遗迹利用】 因科学研究需要,经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取镜湖湖底沉积物、采集标本和化石。

  第三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 楞严寺、白衣庵等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规定执行。

  湖光岩景区内涉及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管理和文物保护的,还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游客疏导】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湖光岩景区的环境容量,制定旅游旺季疏导游客的具体方案,避免超量接待游客。

  第三十四条【经营活动控制】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在湖光岩景区内从事零售、餐饮等经营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数量,监督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五条【安全管理】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安全管理,保护游览安全和景物完好,保持良好的公共秩序。

  第三十六条【举报处理】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公开举报投诉电话。景区管理机构接到破坏湖光岩景区资源行为的举报后,应当依法核查处理举报事项,并在处理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回复举报人。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法建设的责任】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湖光岩景区新建、扩建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机构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施工造成资源破坏的责任】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施工。

  第三十九条【污染镜湖水体的责任】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向镜湖水域排放污水、废水或者倾倒废弃物造成镜湖水体污染的,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开采湖光岩景区地下水的责任】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开采湖光岩景区地下水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损害地质遗迹的责任】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开荒、修坟立碑行为的责任】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个人在湖光岩景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破坏、损毁文化遗迹的责任】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破坏、损毁湖光岩文化遗迹的,由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禁止行为的责任】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划刻、涂污,或者在在景区内乱扔垃圾,自带炊具煮食、烧烤,在镜湖内游泳,在景区内放生、捕鱼、猎捕野生动物,非工作需要的机动车辆驶入环湖路的,由景区管理机构予以制止、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未经审核审批行为的责任】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在湖光岩景区内进行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的,由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责任】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修改湖光岩景区规划的;

  (二)批准用景区外水源补充镜湖水量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七条【景区管理机构的责任】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景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的;

  (二)未设置湖光岩景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的;

  (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的;

  (四)将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的;

  (五)允许湖光岩景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湖光岩景区内的企业兼职的;

  (六)审核同意在湖光岩景区内进行不符合湖光岩景区规划的建设活动的;

  (七)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四十八条【行政处罚委托】 本条例规定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景区管理机构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湖光岩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中,其范围包括湖光岩景区、三岭山景区及建设控制区。

  湖光岩景区内的镜湖是世界同类最大、最典型的低平火山口湖,是世界上保存最完好的玛珥湖之一。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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