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修正版(2)

时间:2021-08-31

  第九条招标人不具备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工程施工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通过招标竞争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宜以类似项目的招标代理业绩、专业人员的类似项目招标代理经验等为择优选取条件;不得以超出项目招标代理业务范围或者与项目具体特点不相适应的资质、业绩、条件等来限制或排斥潜在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代理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

  (二)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召开投标预备会;

  (三)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四)草拟合同;

  (五)招标人委托的编制工程量清单预算等其他事项。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第十一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按双方约定的标准收取代理费。

  第十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大;

  (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浙江交通网(免费)以及国家或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上发布招标公告,邀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不特定的法人投标。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应当一致。

  采用邀请招标时,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施工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十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可以对整个项目分标段一次招标,也可以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实施阶段分别进行招标,但不得将招标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标段,应当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管理和规模化施工的原则合理划分。

  公路工程的路基、路面、桥梁、隧道等主体工程,各标段规模宜按以下合同额控制:高速公路4~8亿元,一级公路1.5~4亿元,二级公路3000万元~1.5亿元,跨海通道等特殊项目除外。公路工程的交通安全设施、机电、绿化、房建等其他附属工程可分别划分独立标段。

  港口码头的水工工程原则上按一个标段划分,后方陆域、堆场道路和配套设施等可分别划分独立标段。

  沿海航道疏浚工程原则上按一个标段划分;内河航道宜以3000万元~1亿元合同额为一个标段;航运枢纽工程原则上以一座船闸作为一个标段;航标、信息化、绿化、房建等其他附属工程可分别划分独立标段。

  第十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的施工工期,应当依据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工期,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第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在报名时提供有关资质证明和业绩材料,并可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初步审查。法律法规等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八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公告适用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有关招标公告发布媒介的规定。

  第十九条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被接管或冻结财产等情形;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和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二十条 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与投标人(或申请人)的信用情况挂钩。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设置一定的信用奖惩措施:

  (一)根据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信用评价结果,对于信用等级为AA级的投标人(或申请人),招标人应允许其同时参加同一项目的2个标段的投标(或资格预审申请),最多能中1个标段。

  (二)根据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信用评价结果,对于信用等级为AA级、A级的投标人,招标人应分别给予不同程度的履约担保优惠奖励。

  (三)根据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信用评价结果,对于信用等级为AA级的投标人,招标人应给予提前返还质量保证金的优惠奖励。

  (四)根据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信用评价结果,招标人应给予信用等级为AA级、A级的投标人(或申请人)一定的加分奖励。加分幅度按以下情形依次递减:

  1.近三年来投标人(或申请人)连续三年信用等级都为AA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