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2)

时间:2021-08-31

  第五章 行为管理

  第十八条 禁止将承包的公路水运工程进行转包。

  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一)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的;

  (二)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第十九条 禁止违法分包公路水运工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一) 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的;

  (二) 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的;

  (三) 分包人以他人名义承揽分包工程的;

  (四) 承包人将合同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进行分包的;

  (五) 承包人未与分包人依法签订分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不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要求的;

  (六) 分包合同未经监理人审查或未报发包人备案的;

  (七) 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的;

  (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第二十条 按照信用评价的有关规定,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互相开展信用评价,并向发包人提交信用评价结果。

  发包人应当对承包人和分包人提交的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核定,并且报送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发包人报送的承包人和分包人信用评价结果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对其进行信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统一采购的主要材料及构、配件等采购主体及方式。承包人授权分包人进行相关采购时,必须报监理人审查,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分包合同的履行,承包人可以要求分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分包人提供担保后,如要求承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承包人也应当予以提供。

  第二十三条 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依法纳税。承包人因为税收抵扣向发包人申请出具相关手续的,发包人应当予以办理。

  第二十四条 分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共同享有分包工程业绩。分包人业绩证明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出具。

  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承接工程的.,发包人应当予以认可。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申报资质的,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认可。

  劳务合作不属于施工分包。劳务合作企业以分包人名义申请业绩证明的,承包人与发包人不得出具。

  第二十五条 承包人与分包人都应严格遵循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合同段和分包专项工程的会计核算。分包款项的结算支付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承(分)包人按照基建财务管理规定,对所承(分)包的工程应单独记账,并按规定进行核算;

  (二)分包结算支付内容应与分包合同内容相符,收款单位应与分包人名称一致,收(付)票据必须合法有效;

  (三)分包款项应根据实际工程计量进度按期进行结算,不得以预支工程款、借款等名义回避结算;分包工程款应通过承包人开设的银行账户转帐支付,不得提取现金支付;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工地现场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

  (二)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询问相关情况;

  (三)查阅和复制工程档案、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停止和纠正违反施工分包规定的行为。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合同履约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扰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中的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处理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行实名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中的施工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有权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举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受理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或者分包人违反本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规定的,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相关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项工程发包给其他专业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发包人,是指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建设管理单位。

  本实施细则所称监理人,是指受发包人委托对发包工程实施监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实施细则所称承包人,是指由发包人授标,并与发包人签署正式合同的施工企业。

  本实施细则所称分包人,是指从承包人处分包专项工程的专业施工企业。

  本实施细则所称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签订了合法的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了工资及社会保险关系等相关手续的人员。

  本实施细则所称专项工程是指“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专项类别和分包人资格条件表”(附件1)中规定的相应工程内容。

  第三十一条 除施工分包以外,承包人与他人合作完成的其他以劳务活动为主的施工活动统称为劳务合作。劳务合作企业应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与劳务活动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及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劳务作业人员等条件。

  承包人应参照我省制定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合同统一格式(见附件5)签订劳务合作合同,并将劳务合作合同报监理人备案。

  第三十二条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劳务合作企业的劳务作业人员进行管理。承包人应当对其所管理的劳务人员行为向发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劳务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经培训后上岗。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试行)》和《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界定和认定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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