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3)

时间:2021-08-31

 五、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申请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时,申请人应填写《河北省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附表十一),连同其他证明材料及《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报所在地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由申请人将初审意见和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省商务厅审核后退还)和1份复印件(《河北省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其他应提交材料一式一份)上报省商务厅。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主要涉及企业名称、企业法人或企业名称和企业法人同时变更。按照商务部《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的有关规定,需提供相应材料:

  1、企业名称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1)《河北省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附表十一);

  (2)《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名称变更证明;

  (4)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提交的`材料:

  (1)《河北省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附表十一);

  (2)《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明;

  (4)加油站租赁经营、合伙人出资比例调整等变更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的,还应提供租赁合同、新的出资协议、公正处公证书等法律证明文件;

  (5)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3、企业名称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同时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1)《河北省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附表十一);

  (2)《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名称变更证明;

  (4)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5)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

  (6)加油站租赁经营、合伙人出资比例调整等变更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的,还应提供租赁合同、新的出资协议、公正处公证书等法律证明文件。

  4、加油站转让属成品油经营企业或经营设施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新经营单位应按照商务部《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的有关规定,重新申请办理成品油经营资格。加油站转让、变更企业名称、法人或负责人除提交上述有关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报告需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等;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与年检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4)新的经营单位加油站《土地使用证》或土地租赁协议;

  (5)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

  (6)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因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要求补发证书的,申请人应在设区市级以上报刊登载证书遗失作废声明,一个月后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凭报刊原件、刊登费用发票复印件及《河北省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附表十二),经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核实后报请省商务厅补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六、行政处罚问题

  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已经赋予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权。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积极主动的与有关部门衔接,落实行政处罚的有关工作,切实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

  七、整改通知书的发放

  按照国家对成品油经营企业年检的规定,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成品油经营企业的年检工作,对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逐项调查各类型成品油经营企业的基本情况。对于年度检查中不合格的成品油零售企业,省商务厅委托各设区市商务局下达《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于不再具备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省商务厅依法撤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并将撤销的决定通告工商、税务管理部门。

  本《细则》自2012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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