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安吉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全文(2)

时间:2021-08-31

  六、申购流程

  (一)发布信息。根据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计划,县住保办及时向社会公布保障总户数和货币补贴标准等基本信息。

  (二)抽签。申请人凭“抽签身份确认单”和有效身份证件按通知时间到指定场所,以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号码为准进行抽签,当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数大于本年度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名额时,以抽签产生为准,即按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户数名额1:1的比例确定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抽签过程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县监察部门现场监督。

  申请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时间到场参加抽签的,可以委托代理(凭委托人、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抽签身份确认单”入场)。不参加抽签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领证购买。

  1.申请人凭有效身份证件,按照公开抽签确定的顺序号,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领取《补贴许可证》。

  2.货币补贴实行“总量控制、适度比例、先购后补、不购不补”的原则。申请人在取得《补贴许可证》1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日期为准)以内未购买住房的,视作自动放弃。以后需要申请的必须重新办理申请手续。选择货币补贴的申请家庭,在未取得《补贴许可证》以前所自行购买的住房,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3.申请人在领取《补贴许可证》后最终放弃购房的,2年内(不含当年)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4.选择货币补贴的申请人不得购买父母或子女的现有住房。

  (四)发放货币补贴。

  1、申请人可以在县城规划建成区范围内及各建制镇规划建成区范围内自行购买住房,办理好权属登记后,凭申请人身份证、《补贴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契证》,并再次出具《无非营运性车辆证明》到县住保办登记备案,县财政凭县住保办报送的名单和相关资料发放。”

  2.申请人不得购买已列入当年拆迁改造计划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含村居安置房)以及非成套房。所购住宅为普通商品住宅,最小不得低于人均18平方米,按户计算不得低于54平方米,否则不能领取货币补贴资金。

  七、保障面积及货币补贴标准

  (一)申请人可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建筑面积标准是:一户3人及以下的家庭保障标准面积为60平方米;一户4人及以上的家庭保障标准面积为80平方米。

  综合平衡全县各区域房价指数、地区人均收入差异等因素,货币补贴标准分为:县城规划建成区范围内补贴1680元/平方米;孝丰镇规划建成区范围内补贴1020元/平方米;梅溪及其他建制镇规划建成区范围内补贴840元/平方米。

  已享受政策性住房优惠的,在保障面积内扣除原享受面积(享受货币补贴房改政策的例外)。

  政策性住房面积是指:房改房、经济房、安居房、解困房、集资房、公房拆迁安置面积(如属选择货币安置未购买住房的,以拆迁安置协议注明的安置面积为准)。

  (二)补贴金额计算。

  货币补贴金额=(经济适用住房可享受保障面积-已享受政策性住房面积)×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标准。

  (三)已参加过房改购房,在公告受理之前离异的家庭,离异时放弃住房且符合其他申请条件的一方可参加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但原家庭房改房建筑面积的50%需计入政策性住房面积,在可享受保障面积内扣除。

  八、权证办理

  (一)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须按规定交纳相关税费,依法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房屋、土地登记机关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标志。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为县住保办确认的`符合申请条件并取得准购证件的申请人办理产权手续,单位自行建设销售的住房不得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登记。

  (二)申请人自行在市场上购买的住房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时应出示《补贴许可证》,由产权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标记和相关内容。

  (三)申请人在办理权证时,应将原租住的廉租房、公有住房(直管公房、单位自有公房)按原书面承诺予以退还,否则不得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九、市场准入

  (一)申请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自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在限制交易期内,申请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经县住保办同意,在按上市交易有关规定补缴增值收益后方可上市交易。在限制交易期内私自转让交易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予办理过户手续,政府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回购。

  (二)申请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达到规定居住年限,以货币补贴形式自行购买的商品住房需上市交易的,按上市交易有关规定,退还原货币补贴金额和补缴增值收益后,方可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所退还的货币补贴资金和补缴的增值收益上缴县财政。

  申请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办理上市交易手续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出租的相关手续。

  (三)在限制交易期以内,因离婚、继承析产必须发生房屋所有权人变更的,由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申请人死亡的,须出具死亡证明)共同提出书面申请,经县住保办核准后,允许变更产权人,按规定交纳税费后办理变更手续。其经济适用住房和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不变。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应在“附记”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继承”或“经济适用住房离婚析产”以及所占面积、准予变更日期等内容。

  (四)因司法裁定、判决等必须发生经济适用住房在限制交易期以内所有权转移的,经县住保办核准,在按上市交易规定补缴增值收益后,允许提前上市。

  (五)申请人为解决贷款问题要求变更申请人姓名的,由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共同提出书面申请,经县住保办核实后允许在申请人家庭成员之间变更购房申请人。

  (六)以货币补贴形式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遇到拆迁,在办理拆迁补偿手续时,应按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相关规定执行。

  1.选择购买拆迁安置房(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愿将新安置的房屋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且购买的拆迁安置房符合货币补贴购房面积标准,拆迁人应在房屋产权凭证和拆迁协议上注明属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产权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标记;不愿将新安置的房屋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性质或购买的拆迁安置房不符合货币补贴购房面积标准的,拆迁人应告知县住保办,在被拆迁人补缴原领取的货币补贴资金后,按一般商品房性质办理拆迁安置手续。

  2.选择拆迁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拆迁人应告知县住保办,并在发放拆迁货币补偿时将被拆迁人原已领取的货币补贴资金予以扣除;选择拆迁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通过市场购买住房,如愿意将所购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性质的,应与县住保办签订相关协议,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加注“经济适用住房”标记。在取得拆迁货币补贴1年之内且所购住房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房面积标准的,办理产权证后,可重新领回所补缴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  十、附则

  (一)县住保办负责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的审查、销售与管理,并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的具体问题。

  (二)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6年度安吉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全文】相关文章:

1.南湖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2.《2016年度购房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全文

3.漯河市《残疾人保障法》实施细则全文

4.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5.2016消防法实施细则全文

6.2016《厦门市专利奖评奖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7.2016年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全文

8.档案法实施细则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