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管理工作章程(3)

时间:2021-08-31
(三)运用量本利分析法测算保本点,结合产量计划预测在一定生产量条件下的目标成本和一定销售量条件下的目标利润。
第二十条 为了保证产品目标成本和企业经营目标的落实,企业必须在制订降低成本措施,综合编制企业各专业计划的前提下,编制成本计划,开展经济核算,组织企业内部的成本管理。
第二十一条 编制成本计划应进行反复试算综合平衡,使其具有可行性、先进性与完整性,避免随意估计,产生保守或冒进偏差。
第二十二条 成本计划中成本项目的内容、费用的分摊、产品成本的计算,必须和计划期内实际成本核算的方法口径一致,以便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
计划期成本项目内容如有变动和上年实际成本不一致时,要调整上年实际成本的成本项目,以统一核算的口径和内容。
第二十三条 企业的成本计划和费用预算由下列内容组成:
(一)商品产品成本计划
(二)主要商品产品单位成本计划
(三)生产费用及期间费用预算;
(四)机械加工小时成本费计划;
(五)铸铁件成本计划。上述成本计划和费用预算的格式,除财政或主管部门统一
规定外,其余的由企业自行制订。企业根据成本管理的需要,应编制车间(分厂)
产品成本计划或生产费用预算。
第二十四条 成本计划应根据下列依据进行编制:
(一)成本降低指标;
(二)计划期内企业的生产、劳动工资、物资供应、技术组织措施等计划;
(三)计划期内原料及主要材料、工艺性辅料、燃料、工具等现行消耗定额和劳动
工时定额;
(四)计划期内各生产部门的费用预算以及外包、外协加工费计划;
(五)内部计划价格目录以及价格差异水平的预计;
(六)上期成本水平和成本分析资料。
第二十五条 成本计划一般按下列步骤编制:
(一)作好准备工作。包括:收集整理各项基础资料和历史资料,掌握计划期内原材料、工时定额、外包外协、工艺技术改进等方面的变化情况,研究降低成本的具体措施。
(二)进行试算平衡。编制成本计划要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 ,进行生产、供应、销售、外包外协、资金、费用等方面计划的综合平衡。这些平衡关系包括:
  1.产品生产计划,劳动工时计划与成本之间的关系;
 2.物资供应计划与产品材料成本计划之间的关系;
 3.工资计划或核定工资总额基数与产品工资成本计划之间的关系;
 4.各项费用预算与成本计划之间的关系;
 5.外包外协计划与成本计划之间的关系;
第四章 成本核算规程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下列成本核算原则:
(一)实际成本计价原则。产品成本核算,必须贯彻正确计算实际成本的原则。在成本计算过程中,由于核算程序的需要,对材料、能源、劳务、自制半成品和产成品等,按计划成本、计划价格或定额成本进行核算的,必须在成本计算期内,最终根据成本耗费的实际资料,调整为实际成本。企业不得以计划成本、估计成本、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
(二)分期核算原则。企业生产费用和成本核算,采用公历历月制。成本计算期内的完工产品,要根据实际的统计资料或完工凭证,实际的耗费量和价格,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成本核算。
(三)合法性原则。计入成本的费用,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不符合规定的费用不能计入成本。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工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下列支出不得列入 成本和费用:
1.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买入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在财务处理上不能与收益性支出混淆,应将其先作为资产,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标准进行分配摊销,不得直接一次性列入成本和费用。
2.对外投资的支出。
3.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捐赠、赞助支出,在会计处理上,只能列入营业外支出或在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支付。
4.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以及支付的优先股股利和普通股股利,在会计处理上,应作为利润分配处理。
5.资本的利息,基本建设期间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可计入工程成本,作为固定资产原价组成部分;清算期间发生的利息可计入清算费用;企业开办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可作为开办费待开业后分期摊销。
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滥摊派、滥罚款等各种付费,各企业要积极抵制,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
7.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和费用的其他支出。
(四)一贯性原则。与成本核算有关的会计处理方法,应保持前后期一致,使前后期的核算资料衔接,便于比较。不得通过任意改变会计处理方法调节各期成本和利润。
(五)费用确认配比原则。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费用可按下列三种方式确认:
1.按因果关系确认。对于费用的发生与某种收入存在明显因果关系的支出,应在该项收入实现时,确认为生产成本,并与之配比,而在该项收入未实现时,先作为计入存货的成本确认,例如制造产品的材料耗费和人工耗费,应计入产品的制造成本,随着产品的销售转为销售成本,并与相关的销售收入配比。
2.按受益期分配确认。对于支出的效益涉及若干会计年度的资本性支出,应在与支出效益相关的各受益期,按合理的方式分配确认为费用,分别与各受益期的收入配比,例如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
3.按发生的时期立即确认。对于既无明显因果关系,又难以按受益原则进行分配的支出,在发生的当期立即确认,即作为期间费用与发生当期的收入配比。
(六)权责发生制原则。在成本核算时,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其基本内容是,凡是应计入本期的收入或支出,不论款项是否收到或付出,都算作本期的收支;凡是不应计入本期的收入或支出,即使款项已经收到或付出,也不能算作本期的收入或支出 。在成本核算中运用权责发生制原则,主要是指确认本期费用的问题。即应正确处理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和予提费用等。在成本核算时,对于已经发生的支出,如果其受益期不仅包括本期,而且还包括以后各期,就应按其受益期分摊,不能全部列于本期;对于虽未发出的费用,但却应由本期负担,则应先行予提计入本期费用中,待支出时,就不再列入费用。企业不能利用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和予提费用人为地调节成本,使成本计算失去真实性。第二十七条 为了正确核算产品成本和经营成果,企业应当严格划清以下成本费用的界限:
(一)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企业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成本费用的归属,通过待摊费用和予提费用核算,及采用估价入帐、余料退库等办法,划分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
(二)在产品成本和产成品成本的界限,企业必须加强车间生产的投入产出管理,结合定期盘存,确保期末在产品数量准确,并按规定方法正确计算在产品的约当成本和产成品实际成本,不得任意压低或提高在产品的成本。
(三)各种产品之间成本费用的界限,凡是能够直接计入有关产品的各项直接费用,都要直接计入;凡是与几种产品共同有关的不能直接确认的费用,要根据合理的分配标准,在各种产品之间分配。企业不得在可比产品与不可比产品之间,盈利产品和亏损产品之间互相转移生产费用,以掩盖成本超支或盈利补亏。
(四)产品成本与期间费用的界限,期间费用不计入产品成本而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由于这两种费用与收入配比的时间不同,所以混淆两者也会影响成本和利润的真实性。
第二十八条 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产品,按照下列原则规定,划分可比产品或不可比产品 【成本管理工作章程】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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