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工会工作暂行条例(2)

时间:2021-08-31

  第四章 工会与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承担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其任务是:

  (一)宣传党的群众路线和依靠工人阶级办企业、事业的.方针、政策,宣传和解释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作用和任务;

  (二)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组织职工代表学习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经营管理知识;

  (三)提出召开大会的方案和议题的建议;

  (四)征集、整理提案,交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小组审理;

  (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会议期间的组织工作和会务工作;

  (六)组织职工代表传达会议精神,发动职工群众和督促有关部门实现大会决议;

  (七)组织职工代表团(组)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

  (八)承办职工代表大会或大会主席团交办的事宜。

  第十九条 基层工会的负责人经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参加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并担任领导小组。

  基层工会的各工作委员会要积极协助职工代表大会的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配合处理共同性的问题。

  第二十条 基层工会要维护职工代表的权利。职工代表因行使职权而受到刁难、打击时,要及时进行调查,要求有关方面作出严肃处理。

  第五章 工会与行政

  第二十一条 办好社会主义企业、事业是工会和行政的共同任务。基层工会要支持行政负责人对生产行政工作行使职权,维护生产行政指挥系统的高度权威,教育职工遵守厂规厂法和职工守则,发动职工积极参加企业、事业的改革,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和工作质量,全面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第二十二条 基层工会要组织和代表职工群众监督企业、事业单位正确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在行政决定有关生产和职工切身利益问题时,工会应参加研究,提出意见,维护国家利益、企业事业集体利益和职工的正当权益。

  第二十三条 基层工会代表职工与行政签订合同或协议;受理职工群众的申诉,参与调处劳动争议。

  第二十四条 基层工会积极主动地参与企业、事业改革,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和职工群众的合理要求,提出建议,协助行政制订改革方案,发动职工群众贯彻实施。

  第六章 工会与党委

  第二十五条 基层工会接受企业、事业党委的领导,贯彻执行党委的有关决议,定期向党委汇报工作情况,反映职工的意见和呼声,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基层工会对以下问题要向党委请示报告:

  (一)工会全面工作计划;

  (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方案;

  (三)全厂性的重要活动;

  (四)工会干部的调整和配备。

  第二十六条 对于党委讨论决定的有关工会的重大问题,基层工会委员会要认真讨论,组织实施;工会的日常工作和经费开支,要根据职工群众的要求和上级工会的有关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办理;对工会主要领导干部的任免调动,要履行民主手续,并报上级工会批准;职工群众的呼声、工会工作的情况,在向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向上级工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基层工会对贯彻执行上级工会决议的部署,应结合实际提出意见,向党委汇报,在党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

  第七章 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

  第二十八条 密切联系群众,同群众打成一片,坚持家访谈心,与职工交朋友。根据广大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开展活动,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二十九条 坚持实事求是,深入群众,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既要提出问题,又要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切实替职工说话,为职工办事。

  第三十条 充分发扬民主,认真执行工会的民主制度。办事要同群众商量,尊重群众的意见,坚持真理,修正错误。

  第三十一条 坚持说服教育和群众自我教育的方法。摆事实、讲道理,民主讨论,典型示范,依靠群众自己解决自己的问题。时刻注意把职工的切身利益和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结合起来,始终坚持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统一和兼顾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工会干部要振奋精神,刻苦学习,勇于改革,不断创新,坚持原则,大胆工作,一心为公,不谋私利,多办实事,讲究实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工会,应根据本条例原则精神,另行制订工作条例。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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