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学校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同意后,即可复学。
学校及其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办。
3.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期满,未再次办理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由学校及时督促学生复学,督促无效的由学校报告当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学生复学。
4.学生复学时原则上安排到其下一级(“级”是指学段初始入学年份,如2014年秋季开学入学的小学一年级为2014级小学生)就读(两次及两次以上休学的学生复学时依此类推);提前复学的学生,安排在本级或下一级就读,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与学校共同商定。
第十一条 退学、辍学
(一)退学
1.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得退学。
2.普通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退学:
(1)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或患严重的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已休学两年,仍不能坚持或不宜继续在校学习的(须附二甲及以上或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直属医院证明,含检验检查报告单);
(2)在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障碍或生活不能自理的(须有二甲及以上或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直属医院证明);
(3)其他原因申请退学的。
3.普通高中学生申请退学办理流程:
(1)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学生退学申请,填写《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退学申请表》(附件7),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学校核准签章,上传学校签章后的退学申请表及证明材料电子影像件,报学校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3)学校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
学校及其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办。
4.普通高中学生退学后,需要再读普通高中的,应按再读当年当地普通高中阶段招生政策重新录取,重新取得学籍。
(二)辍学
1.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辍学:
(1)已到法定入学年龄但未入学,又未办理延期入学手续的;
(2)学生休学期满,未再次办理休学手续,又未复学的;
(3)未经请假批准无故旷课,或未办理转学、休学手续,连续一周以上未到校上课的。
2.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学生,按以下办法处理:
(1)学校应依法督促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2)学校劝学无果的,应及时书面报告当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督促其入学;
(3)劝学无效的,学校应填写《湖南省中小学生辍学情况登记表》(附件8)和《湖南省外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学生辍学情况登记表》(附件9),报当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学校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改正。辍学学生户籍不在学校服务区域内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辍学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学生户籍所在地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3.学校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辍学学生保留学籍,并利用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4.普通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辍学:
(1)未办理退学、转学、休学和请假手续,一个学期连续150课时或累计200课时未到校上课的(课时量计算以课程计划为准);
(2)休学期满未重新办理休学手续,逾期1个月未到校上课的。
普通高中学校每学期开学后应填写《湖南省中小学生辍学情况登记表》,报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取消辍学学生学籍。
5.普通高中辍学学生,需要再就读普通高中的,应按再读当年当地高中阶段招生政策重新录取,重新取得学籍。
第十二条 留级、跳级
(一)留级。高中非毕业年级学生未修满规定学分或因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学习困难要求留级的,在学年结束时,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申请留级。
(二)跳级。德、智、体、美诸方面特别优秀,经学校测试具备超前学习知识基础和学习能力的学生,可申请跳级。
(三)申请留级、跳级办理流程:
1.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中小学生留级、跳级申请表》(附件10);
2.学校核准签章,在管理系统上传学校签章的申请表电子影像件;
3.学校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同意后,准予留级或跳级。
学校及其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办。
(四)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高中三年级学生不得留级。留级、跳级不能跨学段,且限于本校范围。高中学校留级学生比例不得超过本年级学生总数的2%。学生留级原则上只能留级一次。
第十三条 被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学生,其学籍应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在校学生因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判决生效后取消其学籍。
(二)服刑期满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应当继续到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按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就读学校,恢复其学籍,保障其完成义务教育;未完成高中教育需再就读普通高中的,应按再读当年当地高中阶段招生政策重新录取,重新取得学籍。
第十四条 在校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系统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影印件,报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实后注销其学籍。
第十五条 每学年开学初一个月内,学校应汇总上一学年度在校学生学籍变动情况,报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评价与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