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成品油市场管理细则

时间:2021-08-31

内蒙古自治区成品油市场管理细则

  为了加强内蒙古自治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行政许可程序和经营行为,推进全区成品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成品油市场管理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内蒙古自治区成品油市场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行政许可程序和经营行为,推进全区成品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2004)、《成品油批发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446-2007)、《成品油仓储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445-2007)、《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

  第三条 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一)根据自治区政府、国家商务部规定,自治区商务厅依法对全区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制定自治区成品油零售 (包括加油站、农村牧区加油网点)、仓储和批发行业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定(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成品油零售网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审批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资格,对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批发经营企业的设立申请进行初审,组织协调全区成品油经营活动。

  (二)各盟市商务局负责制定本地区成品油零售、仓储和批发行业的发展规划,对本地区成品油日常经营活动和市场秩序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煤制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下同)。

  第二章 成品油企业设立应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 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

  ——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

  ——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

  ——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四)全资拥有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不含高架罐和桶装)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

  (五)油库的布局和设置须符合自治区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六)油库拥有完善的成品油收、发工艺系统,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七)配备按国家标准规定对入库和储存成品油必验项目所需的化验仪器设备;

  (八)具有安全、计量、质量等管理组织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建立HSE管理体系。

  第六条 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资拥有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不含高架罐和桶装)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

  (二)油库布局和设置应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三)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五)经营设施设计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设计与施工规范的规定,并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工程验收合格意见书;

  (六)油库拥有完善的成品油收、发工艺系统,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七)配备按国家标准规定对入库和储存成品油必验项目所需的化验仪器设备;

  (八)具有安全、计量、质量等管理组织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技术人员,具备专业资质并持证上岗;

  (九)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建立HSE管理体系。

  第七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四)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 设立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同一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超过30座及以上加油站的(含投资建设加油站、控股和租赁站),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的成品油的,不允许外方控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