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发布钨行业规范全文(2)

时间:2021-08-31

  四、环境保护

  钨矿山采选、冶炼及加工企业应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所有新建及改造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生产项目未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不得正式投产。企业要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尚未实行排污许可证的地区除外)后,方可进行生产和销售等经营活动,持证排污,按证排放。企业应有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制定有效的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冶炼及加工企业应通过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钨矿山开发要注重土地和环境保护,根据“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障金制度,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按照方案进行矿山生态、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矿区土地复垦。

  钨矿山采选、冶炼及加工企业应做到污染物处理工艺技术可行,治理设施齐备,运行维护记录齐全,与主体生产设施同步运行,对排放污染物开展自行监测,定期报告环保部门,并向周边易受影响地区公告监测结果。冶炼、加工废气排放要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废水排放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环保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冶炼及加工企业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妥善利用和处置,其中属于危险废物的,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管理。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风险评估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五、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

  钨矿山、冶炼、加工建设项目应符合《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保障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新建和改造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严格履行“三同时”手续。企业应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工伤等各类保险,并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相关保险费用。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

  钨矿山企业应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活动;应建立机械除烟排尘通风系统,井下空气质量应符合《作业场空气中呼吸性岩尘接触浓度管理标准》的有关要求。

  六、规范管理

  (一)钨行业企业规范条件的申请、审核及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本规范条件的钨矿山采选、冶炼、加工企业实行公告管理,企业按自愿原则进行申请。申请列入公告的钨矿山采选、冶炼、加工企业应编制《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申请报告》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接收本地区相关企业规范条件公告的申请、初审和上报;中央企业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并负责自行初审,同时附住所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意见。

  3.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本规范条件,对申请企业进行核查,必要时征求环境保护部等部门意见,符合规范条件的进行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公告。

  (二)公告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地方各级工业主管部门每年应对本地区列入公告的钨矿山采选、冶炼、加工企业执行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进行抽查。鼓励社会各界对公告企业规范情况进行监督。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公告:

  1.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3.不能保持规范条件的;

  4.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5.存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的。

  工业和信息化部作出撤销公告决定前,应告知相关企业,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列入符合规范条件公告名单,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

  七、附则

  (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设立的的钨矿山采选、冶炼、加工企业。

  (二)本规范条件中涉及的相关标准若进行了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新标准执行。

  本规范条件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年12月22日发布的《钨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年第94号公告,不含锡、锑准入条件)同时废止,《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钨锡锑冶炼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0〕475号)中有关钨冶炼企业的规定与本规范条件不一致的,按照本规范条件执行。

  本规范条件中钨冶炼企业是指利用钨精矿和含钨二次资源为原料的冶炼企业。

  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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