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正式发布

时间:2021-08-31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正式发布

  “为国家试制度、为地方谋发展”天津自贸试验区重任在肩。24日召开的天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为天津自贸试验区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

  《条例》共8章58条,从管理体制、投资开放、贸易便利、金融创新、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营商环境等方面,对推进天津自贸试验区建设进行了全面规范。

  以下为《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保障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天津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

  第三条 自贸试验区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扩大投资领域开放,推动贸易转型升级,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建立与国际贸易投资规则相衔接的制度框架和监管模式。

  第四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成为贸易自由、投资便利、高端产业集聚、金融服务完善、法治环境规范、监管高效便捷、辐射带动效应明显的自由贸易园区,在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和经济转型发展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五条 自贸试验区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保护制度创新的主动性、积极性,营造自主改革、积极进取的环境。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自贸试验区建立权责明确、管理高效、信息公开、运转协调的行政管理体制。

  第七条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自贸试验区整体改革工作,研究决定自贸试验区改革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推动落实《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各项改革创新措施;

  (二)组织研究自贸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的政策措施;

  (三)总结评估自贸试验区形成的改革创新经验,提出可复制、可推广创新成果建议;

  (四)协调研究和解决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中的难点和问题;

  (五)组织推介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发展政策,发布自贸试验区重要信息;

  (六)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天津港(600717,股吧)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和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管理委员会,行使对自贸试验区相应片区的管理职能,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需要,依法向自贸试验区下放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管理权限。

  第十一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公布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的行政许可目录,统一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标准、程序,简化办理流程。

  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依法统一行使相关行政许可权。

  第十二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依法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建立与自贸试验区相适应的行政监督管理体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依法统一行使相关行政处罚权。

  第十三条 自贸试验区建立风险防控和预警体系,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处置机制,确保改革试验合理可控。

  第十四条 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金融、税务、公安、邮政等部门驻自贸试验区的工作机构,依法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责,落实有关自贸试验区的政策措施,支持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工作。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滨海新区等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承担自贸试验区其他相关行政管理职能。

  第三章 投资开放

  第十六条 自贸试验区在金融服务、航运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文化服务、社会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和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先进制造业领域扩大开放,逐步减少或者取消对国内外投资的准入限制。

  鼓励跨国公司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地区性总部、研发中心、销售中心、物流中心和结算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