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全文(2)

时间:2021-08-31

  收回的土地应当还耕。

  第二十一条严禁荒芜基本农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视为荒芜基本农田:

  (一)建设单位经批准征用(划拨)的基本农田,在正式征用(划拨)后半年未动工兴建的;

  (二)集体、个人承包经营的基本农田弃耕半年以上的;

  (三)因从事其他产业而对基本农田粗放经营,使产量低于邻近同类耕地产量一半的。

  对荒芜基本农田,应按规定征收耕地荒芜费。征收标准按《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最高限计收。

  第二十二条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建设其他地下工程、进行地质勘探等需要临时使用基本农田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按该基本农田的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和占用年限逐年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基本农田确需改为果园、林地和鱼塘的,必须从严掌握,并按《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报经批准。

  第二十四条使用基本农田进行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同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营农场签订基本农田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应载明基本农田的等级、面积、使用期限、保护措施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承包合同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已签订农业承包合同的耕地划为基本农田的,原农业承包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五条承包基本农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禁止在基本农田上建窑、建房、建坟或擅自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等。

  第二十六条使用基本农田进行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改良土壤、维护排灌设施、防止水土流失、增加投入、增施有机肥料,合理使用化肥、农药,提高地力,防止基本农田的.污染、破坏和地力衰退。

  第二十七条因开发地下资源或其他生产建设造成基本农田塌陷、压占、挖损、破坏的,由责任单位或个人按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负责整治,或支付复垦整治费用,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八条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周围建设有污染的项目,必须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其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工程验收时,应同时验收防治污染基本农田的设施。已建成的对基本农田有污染的项目,必须进行限期治理;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

  第二十九条基本农田保护区周围的沙丘、丘陵和低山区,应采取植树种草等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基本农田沙化。

  第三十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对侵占、破坏基本农田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第三十一条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或者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时,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地力等级进行评定。

  农业承包合同承包人通过增加投入或采取其他措施提高基本农田地力等级的,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给予奖励。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二)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三)临时使用基本农田逾期不归还的。

  第三十三条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纠正、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擅自变更基本农田范围、等级或保护期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纠正,并可按所变更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复耕,并可按改建面积处以每平方米2元以上、5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非法占用、挪用基本农田建设基金的,由县级以上财政、审计部门责令退赔,并可以处以非法占用、挪用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罚款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

  罚款和滞纳金全额上交同级财政。

  第三十九条无权或超越职权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或改变基本农田用途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从事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的土地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敲诈勒索、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一九九四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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