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版(2)

时间:2021-08-31

  第三章电梯的使用和维护保养

  第十六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前款所称电梯使用单位,是指在电梯使用过程中实际行使电梯管理权利、履行电梯管理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七条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新安装的电梯尚未移交的,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二)电梯所有权人自行管理电梯,属于单一所有权人的,该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共有的,应当协商确定电梯使用单位;

  (三)电梯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电梯的,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四)电梯所有权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物业使用权的,可以约定物业使用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电梯使用单位无法确定的,电梯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督促电梯所有权人确定使用单位,或者指定使用单位。

  第十八条电梯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原电梯使用单位和变更后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电梯拟停用一年以上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停用后三十日内书面告知原登记部门。

  电梯使用单位更新电梯或者报废电梯,应当在更新或者报废后三十日内向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电梯使用单位可以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者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一)因电梯故障导致人员伤亡的;

  (二)受水浸、火灾、地震等灾害影响的;

  (三)故障频率高,电梯使用单位认为需要安全评估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

  第二十条电梯安全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安全评估规则作出客观、公正、明确的评估结论,对评估结论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于评估结论作出之日起五日内,向负责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评估信息。

  住宅小区电梯经安全评估后,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将评估结论张贴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处的显著位置。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评估结论对电梯进行相应的更新、改造、修理,并办理变更使用登记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义务:

  (一)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相应资格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二)建立并严格执行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

  (三)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长期保存,使用单位变更时应当将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完整移交给变更后的电梯使用单位;

  (四)制定电梯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标明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和有效的使用登记标志;

  (六)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和紧急呼救系统能够正常使用;

  (七)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暂停使用,并在电梯入口处进行公告;

  (八)发生乘客被困故障时,迅速采取救援措施,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九)协助做好电梯的改造、修理、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工作;

  (十)对使用电梯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的,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或者派员进行现场管理;

  (十一)按照规定保管和使用电梯层门钥匙、机房钥匙及安全提示牌;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义务。

  第二十二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并订立维护保养合同。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合同和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维护保养,不得将业务转包或者分包。

  第二十三条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变更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合同生效后十五日内,持合同原件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维护保养业务的,应当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在本市设置固定办公场所和配备相应资格的作业人员。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已备案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制定电梯维护保养方案,建立电梯维护保养档案,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四年;

  (二)至少每十五日对电梯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并经电梯使用单位签字确认;

  (三)至少每六个月按照本单位作业指导书对维护保养的电梯进行一次自行检测,并向电梯使用单位出具检测报告;

  (四)协助电梯使用单位制定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和电梯事故应急预案;

  (五)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显著位置公示本单位名称及应急救援电话、维护保养信息;

  (六)设立二十四小时值班电话,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

  (七)除不可抗力外,接到乘客被困故障报告后,三十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

  (八)对电梯维护保养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九)发现电梯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暂停使用,同时书面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义务。

  第二十五条乘客应当遵守电梯安全注意事项,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指挥,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反电梯安全警示标志操作电梯;

  (二)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

  (三)拆除、破坏电梯的安全警示标志、使用登记标志、报警装置和电梯零部件;

  (四)其他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学龄前儿童应当在成年人陪同下乘用电梯。

  第二十六条电梯保修期满后的更新、改造、修理费用,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有关规定执行;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电梯制造、维护保养单位不得在电梯中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