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出台国防交通法

时间:2021-08-31

拟出台国防交通法

  党的十八大以来的第一部国防立法——国防交通法草案25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草案明确,要建立市场导向的利益引导机制,鼓励公民和组织依法参与国防交通建设,给予政策和经费支持,以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

 拟出台国防交通法

  中央军委委员、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部长赵克石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草案说明时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建设的迅猛发展以及军队建设和改革的不断深化,国防交通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其中包括利益引导机制不够完善,公民和组织参与国防交通工作的权利义务调整方式难以满足新形势下国防交通工作的实际需要。为此,草案积极面向和适应市场,建立利益引导机制,使国防建设同经济建设更好地兼容、共生、双赢。

  草案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公民和组织依法参与国防交通建设,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和经费支持。

  草案第二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贯彻国防要求的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在土地使用、城乡规划、财政、税费等方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民用运载工具因贯彻国防要求增加的费用由国家承担。有关部门应当对民用运载工具贯彻国防要求的顺利实施予以支持和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对贯彻国防要求的民用运载工具在服务采购、运营范围等方面,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草案第四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承担国防交通保障任务的企业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延伸阅读:

  国防交通,是指根据国防需要,在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管道和邮电通信等交通运输行业及与交通运输关系密切的其他领域,组织进行的建设、管理和资源使用等活动。由于国防交通工作具有军地互涉、行业交叉、纵横全国、立体结合的鲜明特点,可谓“茫茫九派流中国,沉沉一线穿南北”,因此,不论是从涉及主体的多元性还是运行机制的协调性而言,都对立法保障有着极为强烈的需求。

  立法保障国防交通建设

  新形势下,我国交通事业大发展、大繁荣,进一步将国防功能“嵌入”交通基础设施,在国家交通建设中积极贯彻国防要求,面临难得的机遇。同时,围绕提高我军以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为核心的打赢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的能力,从兵员运输到装备输送,从保障作战训练到驰援抢险救灾,从大规模联合作战到海外战略投送,都需要提供畅通的交通保障。为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一部专门的国防交通法,已是客观现实的紧迫要求:

  一是健全我国国防交通法律制度的需要。在现有的国家法律层面上,国防法、国防动员法、公路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等相关法律,虽然涉及到国防交通方面的内容,但不够系统完整,可操作性不强。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国防交通条例、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尽管在长期的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权威性不高、约束性不强,难以满足新形势下全面加强国防交通建设的现实需要。为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国务院“十二五”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中央军委“十二五”期间立法规划等一系列重要指导性文件,都明确提出要加快制定国防交通法。

  二是推动国防交通走军民融合式发展路子的需要。国防交通具有国防和经济的双重属性,在平时服务、急时应急、战时应战中有着重要作用。长期以来,国家在交通建设中贯彻平战结合、军民结合的原则,国防交通实力不断增强,已成为军民融合式发展特色鲜明、富有成效的领域。近年来我国频发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国防交通保障不但首当其冲,而且贯穿始终,活跃在国家应急保障的前沿。适应当前国家交通建设快速发展、适度超前的趋势,迫切需要制定国防交通法,规范国防交通建设的管理体制、战略布局、需求提报、规划计划、组织实施、监督落实等事项,将以往的交通设施建设融合、运载工具研制融合、保障力量融合,扩展到法规制度融合、运行机制融合、规划计划融合、信息资源融合、标准规范融合等,为进一步实现国防交通与国家交通的协调发展、平时保障与战时保障的深度结合,提供根本性、常态化的制度安排。

  三是提高我国战略投送能力的需要。战略投送能力是国家战略能力特别是军事能力的重要标志,是掌握和保持军队行动自由权的重要基础。近年来,我国的海运企业已多次为海军护航编队运送补给物资,航空公司和海运企业船舶也多次承担国际救援运送物资、海外撤侨任务。加快建设一支骨干在军、主体在民、军民融合、一体保障的战略投送力量体系,是深化拓展军事斗争准备的紧迫任务,也是新形势下国防交通建设的重中之重。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战略投送能力的生成和提高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包括人力资源、交通设施、投送装备和体制机制等多种要素,关系力量建设、运用、管理、训练、保障等多个环节,涉及军队、政府、企业、社会等方方面面。为此,必须形成国家统一意志,制定专门的国防交通法,为战略投送能力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四是规范相关国防交通工作责任权利义务的需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国防利益与经济利益的关系更加复杂,迫切需要依法建立有效的体制机制,依法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特别是随着交通行业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在多方投资渠道和多元结构形式的交通运输产业发展中,既要保证国防交通工作的开展和落实,又要保护相关组织和个人的合法利益,必须坚持通过法治方式推动发展,以国防交通法中明确政府、军队、企业、公民的`相关责任、权利和义务,发挥法律在调整规范各有关方面利益关系中的基础性作用,有效调动各方履行国防交通义务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