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问题解答(2)

时间:2021-08-31

  7.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在资格有效期内还需报送资料吗?

  答:为强化认定后续管理,此次修订新增了企业在获得资格后每年报送材料的义务,即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于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8.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需要重新认定吗?

  答:为解决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重复认定的问题,认定办法明确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认定办法重新认定。

  9.哪些情况将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答: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2)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3)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10.企业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税务机关从何时开始追缴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答: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11.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企业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将如何处理?

  答:根据认定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税务机关在接到认定机构通知后,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12.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需履行什么手续?

  答: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3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管理办法全文:

  2016年新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

  (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

  (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负责将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三)负责挑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并加强监督管理;

  (四)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复核申请及有关举报等事项,落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议;

  (五)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条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