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下月实施

时间:2021-08-31

《南充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下月实施

  我市首部实体性地方法规《南充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将于下月实施,下面是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3月1日,我市首部实体性地方法规《南充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作为全市城市绿化规划、建设的直接执行者,住建系统率先开展专题培训,“园林南充”冲锋号已经吹响!

  “《条例》还有十几天就要正式施行,相比其他部门,住建系统应更加深刻理解、准确把握《条例》精髓。”市住建局风景园林科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专题培训让住建系统干部职工对条例的重点、要求更加清楚明白,对今后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有了更加清晰的方向与目标。

  市人大法工委主任宋先佐介绍,《条例》全面规范了绿化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法律责任,充分体现了建设生态文明的新理念。《条例》的出台,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国家园林城市绿化水平,加快我市园林绿化进程,提高绿化成果的保护力度,为顺利实施市委“155发展战略”、建设“成渝第二城”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

  宋先佐解读《条例》时指出,《条例》结合南充实际,提出城市园林绿化应当坚持生态、景观、文化统一协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保护和利用我市现有的山体、江河水系、林地、生物物种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推进生态园林城市、宜居城市建设的总体要求。同时,对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自然山体保护规划、城市绿道系统规划、城市公园绿地规划、城市道路绿化规划等绿化专项规划作出规定

  记者了解到,为营造《条例》施行的良好氛围,在3月1日当天,市住建局将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在北湖公园等人流集中区展开宣传,让《条例》深入人心、顺利施行。

  记者同时获悉,南充主城区和阆中市已经建成“国家园林城市”。目前,全市正在奋力创建“国家生态市”。

  “相比‘国家园林城市’,‘国家生态市’创建要求更高、考核内容更广、综合性更强。《条例》的出台,也将为‘国家生态市’创建打下良好基础。”市环保局生态科工作人员曾艳介绍,南充“国家生态市”创建工作于2007年就已启动,目前仪陇县“生态县”已经创建成功,阆中、西充已通过“生态县”省级考核,全市力争于2019年成功创建“国家生态市”。

  以下是条例全文:

  南充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南充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南充市市、县 (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

  第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应当坚持生态、景观、文化统一协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保护和利用城市所依托的山体、河湖水系、林地、生物物种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推进生态园林城市、宜居城市建设。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辖区公共绿地的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房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投资、捐资、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享有一定期限的绿地冠名权。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对破坏园林绿化的行为予以劝阻、举报。

  第八条 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自然山体保护规划、城市绿道系统规划、城市公园绿地规划、城市道路绿化规划等绿化专项规划。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绿化专项规划,应当征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意见。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绿地和已建成的绿地,应当实行绿线管理。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绿化专项规划和绿线。确因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安排绿化用地,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旧城改造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二)行政办公、公共文化设施、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等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三)城市商业区内的大中型商业商务设施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四)开发区内工业建设项目绿地率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有大气、噪声等污染的厂矿企业单位应达到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

  (五)道路红线宽度大于五十米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红线宽度在四十米以上五十米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小于四十米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六)城市生产绿地用地面积不低于城市规划区面积的百分之一,国家园林城市不低于百分之二。

  除前款规定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国家、省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加强城市公园、游园、街头绿地建设,三百米半径内应当规划建设五百平方米以上的公共绿地,五百米半径内应当规划建设三千平方米以上的游园。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两侧人行道宽度应当满足行道树的栽植和生长条件。行道树栽植应当符合行车视线、行车净空、行人通行等交通安全要求。人行道的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

  第十四条 鼓励利用不同立地条件栽植攀缘植物发展立体绿化。立体绿化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建(构)筑物安全和公共安全。

  室外公共停车场、停车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科学配植庇荫乔木、绿化隔离带,铺设植草地坪。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并在主体工程建成后的六个月内完成,所需资金列入工程总预算。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公园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化等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报同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执行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规范和施工规程,确保质量,并接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七条 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绿化工程,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六个月内,将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居住区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该项目的显著位置公示绿地平面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