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实践报告(2)

时间:2021-08-31

暑期实践报告 篇2

  暑期到了,心情十分的激动。虽然不能的自由玩乐,可终于有大量的时间有自己支配。

  回到家里的一个星期都是在家里呆着,并没有出去。在家里终于呆的厌烦了,于是就到本地县城找了份工作。在寻找中就找到了一份书店的管理员的工作。书店并不大,但每天的看客还是络绎不绝的。

  作为一名在校学生,能在大一期间参加社会实习,是一次难得的机遇。使我们在掌握基本理论知识后,迅速的加以实践运用。巩固学习成果。同时,在大三学年,能对所学知识有了更进一步的深化理解,便于更好的学习。这是学业上的优势。更为可贵的是,我们在实习中成长的更加成熟,无论是思想还是心理上。由于我们一贯生活在校园中,时刻有老师、家长和同学关爱,生活可以说用无忧无虑来形容,很少接触社会,也很少吃苦。在这次书店实习中,困难时刻严峻的考验着我们。通过这次实习,接触了形形色色的客人,同时还结识了很多很好的同事和朋友,他们让我更深刻地了解了社会,他们拓宽了我的视野,也教会了我如何去适应社会融入社会。

  我的工作虽然很简单,只是引导顾客,帮助顾客就行了,但对于我来说也是一个挑战。见到顾客有任何疑问就要主动的上去解答,这培养了我与别人与社会交流的能力,对于以后的工作来说是有莫大好处的。由于平时我的口语表达并不是很好,通过这次实习,也可以提高自己的口语能力。在上班之前,老店员对我进行了简单的培训。他告诉我,在于顾客交流时,能通过对话来准确把握顾客的需要并尽可能的满足顾客。

  大学生除了学习书本知识,还需要参加社会实践。因为很多的大学生都清醒得知道 “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的人不是现代社会需要的人才。大学生要在社会实践中培养独立思考、独立工作和独立解决问题能力。通过参加一些实践性活动巩固所学的理论,增长一些书本上学不到的知识和技能。因为知识要转化成真正的能力要依靠实践的经验和锻炼。面对日益严峻的就业形势和日新月异的社会,我觉得大学生应该转变观念,不要简单地把暑期打工作为挣钱或者是积累社会经验的手段,更重要的是借机培养自己的创业和社会实践能力。

  一个月的时间飞快的过去,眼看就要开学我也要提前准备一下。于是就向老板提出离开,虽然第一份工作没有多少工作,但是自己却很满足。体会到了不同的大学生活。

暑期实践报告 篇3

  时光飞逝,一个月的社会实践就这样结束了。我作为这次社会实践的一员,作为一学生,能参加这次社会实践无比荣幸!

  在工作前,我们进行了安全生产教育,这是每一个参加电力工作者的必经之路。只有进行了安全教育才能走上岗位。安全事故通报使我知道有很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作业人员未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按章作业,工作负责人现场查勘不到位。很多的事实证明,如果对危险点不预测、不防范和控制,那么,在一定条件下,它就可能演变为事故,后果不堪设想。安全生产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并切实落到日常工作的任何一个小细节中去。一本血写的安全规则使我毛骨悚然,电力行业危险深深的印入我的脑海。做为我以后要从事的行业,我必须从现在做起!

  社会实践心得体会。

  1、窃电问题。

  在农村实际工作中,遇见窃电犯罪是时常发生的事,尤其秋冬季是农村窃电的高峰季节,这时就需要我们供电企业,加强监管力度经常巡查,查到后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电能的合法使用,维护我公司的利益。

  我国现行的电力法律法规对窃电规定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一)在供电企业得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二)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三)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四)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五)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六)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电力法》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务,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得,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xx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得,处xx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了以上针对窃电问题的法律法规,我们在工作中再遇到损害我公司利益的窃电者就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来追究其法律责任了,维护我公司的利益。

  2、客户拖欠电费。

  我们供电企业按照传统的供用电及电费结算模式是先用电后交钱,这就决定了供电企业在经营中必然要面临的经营风险——电力客户拖欠电费。客户拖欠电费不光是基层供电所最棘手的问题也是整个供电企业最棘手的问题。这样我们供电企业如何维权就是至关重要的问题了。

  根据规定,供电企业在给客户供电之前都要签订供电合同,客户与供电企业建立供电关系后,享有用电的权利,应承担交纳电费的义务。《电力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记录,按时交纳电费。”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因为我们是农电,客户距离营业厅较远,交费不方便,再加上有些客户交费意识淡薄,不履行交费义务,造成很多农民合同工给一些客户先行垫付电费,其工资拿不回家去,之后难以收回垫付电费的后果。希望这次新上的充值卡业务能使这个现象得到缓解,为农民合同工减轻负担。

  有时候客户长时间陈欠电费,我们需要依法进行停电时,由于自身法律思想淡薄忽略应前三日至七日将停电通知书送达用户这一法规,冒然停电给客户造成损失,这样很容易使我们停电追费不成,反被客户状告的情况,适得其反。所以我们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正确合法的保护我们的利益。

  总结:生中,学校并不是真正永远的学校,而真正的学校只有一个,那就是社会。大学生社会实践是引导我们学生走出校门,走向社会,接触社会,了解社会,投身社会的良好形式;是促使大学生投身改革开放,向工农群众学习,培养锻炼才干的好渠道;是提升思想,修身养性,树立服务社会的思想的有效途径。通过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有助于我们在校大学生更新观念,吸收新的思想与知识。

  一个多月的社会实践,一晃而过,却让我从中领悟到了很多的东西,而这些东西将让我终生受用。社会实践加深了我与社会各阶层人的感情,拉近了我与社会的距离,也让自己在社会实践中开拓了视野,增长了才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