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时间:2021-08-31

2016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规范和保障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我办起草了《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电子邮件:yjzj@cac.gov.cn

  3.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225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综合协调管理和执法督查局,邮编:100010,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6年2月15日。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16年1月11日

  附: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是指时政类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第三条 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四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指导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服务规范,督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依法提供服务、接受社会监督,提高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

  第二章 许可

  第六条 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即时通信工具、搜索引擎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或社会动员功能的应用向社会公众提供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服务,以及提供新闻信息发布平台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开设地方频道的管理办法,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七条 申请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

  (二)有完备的服务方案;

  (三)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

  (四)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新闻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

  (五)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申请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的,应当是新闻单位,或者其控股方、主管单位是新闻宣传单位。

  申请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或者发布平台服务的,应当是依法设立二年以上的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法人,并在最近一年内没有因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第八条 获准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的,可以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服务。

  第九条 申请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除应当具备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行业发展的结构、布局等要求。

  第十条 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与外国投资者进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合作,应当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申请主体为中央新闻宣传单位,或者主管单位、控股方为中央新闻宣传单位的,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审批;申请主体为地方新闻宣传单位,或者主管单位、控股方为地方新闻宣传单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审批;申请主体为其他单位的,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初审后,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审批。

  第十二条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者概况(包括服务场所、设施、股权结构和资金情况等);

  (三)服务方案(包括服务项目、服务方式、业务形式、服务范围等);

  (四)主要负责人、总编辑为中国公民的证明;

  (五)专职新闻编辑人员、新闻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情况;

  (六)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

  (七)信息技术安全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八)接入服务提供者基本情况和接入服务协议;

  (九)严格履行本规定相关责任义务的承诺书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还应当提交主办、主管或者控股方为新闻宣传单位的证明及该新闻宣传单位的意见;申请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或者发布平台服务的,还应当提交最近一年内没有因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和最近二年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情况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