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协会章程示本(2)

时间:2021-08-31

  第五章 理事会

  第十八条 律师协会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律师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决定召开临时代表大会;

  (三)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讨论律师协会年度工作总结及决定新一年的工作要点;

  (五)审查会费收支情况,制定会费使用的年度预、决算方案,制订会费使用规则;

  (六)选举会长和副会长,推举名誉会长,推举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及理事候选人;

  (七)决定xx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或推选办法,确定参加xx律师代表大会的特邀代表的资格、推选办法、权利和义务;

  (八)决定设置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

  (九)决定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人选;

  (十)聘任秘书长,经秘书长提名通过副秘书长人选;

  (十一)决定对会员的表彰奖励办法或处分办法;

  (十二)讨论决定其他属于重大事项的事宜。

  第十九条 律师协会理事由律师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举产生。

  理事任期四年,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律师协会利益,接受代表对其履行职责的合理督促和建议。

  理事未能履行职责的,经理事会或监事会提议,由律师代表大会决定罢免。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应当听取监事会对理事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任期为一届,不连选连任。

  第六章 会长与会长会议

  第二十五条 会长为律师协会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律师代表大会;

  (二)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 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 签署律师协会重要文件;

  (五)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律师协会实行会长会议制度,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是律师协会日常事务决策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负责。

  会长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 督促、落实理事会部署的工作;

  (二) 决定律师协会日常事务工作;

  (三) 批准设置执行机构的工作部门;

  (四) 决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成员名单,听取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汇报;

  (五) 决定设置各业务研究委员会,并决定各业务研究委员会组成成员名单,听取各业务研究委员会的工作汇报。

  第二十七条 会长会议每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

  第二十八条 会长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九条 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名单应报xx市司法局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三十条 律师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并在以下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

  (一) 监督理事会及秘书处执行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 监督会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

  (三) 向理事会建议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四) 列席会长会议、理事会会议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履行监督职责;

  (五) 章程规定或律师代表大会授权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对律师协会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监督工作包括实体监督和程序监督。

  会长会议、理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及秘书处决议、决定或议事程序明显不当或可能损害律师利益的,监事会应当向有关机构发出监督意见书。

  相关机构应当在收悉监督意见后10日内书面答复监事会,告知处理意见。如监事会就同一事项两次发出监督意见后10日内未收到相关机构的处理意见,或监事会对处理意见不满意的,经全体监事三分之二多数同意,监事会应对该事项做出监事会决议,并报告律师代表大会。律师代表大会休会期间,应当通报律师代表团。

  第三十三条 律师协会监事由律师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举产生。律师协会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不得担任监事。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监事会从监事中选举产生,监事长任期与会长任期相同。

  监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列席理事会会议和会长会议。

  监事长名单应报xx市司法局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应根据章程规定和监事会工作规则开展工作。

  第八章 执行机构

  第三十八条 律师协会设立执行机构,具体负责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律师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九条 执行机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理事会聘任,对理事会负责,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 主持执行机构日常工作;

  (二) 组织实施理事会、会长会议的各项决议;

  (三) 拟订执行机构部门设置方案;

  (四) 制定、实施执行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五) 提请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聘任或解聘部门负责人员;

  (六) 列席理事会;

  (七) 完成理事会、会长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章 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

  第四十条 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是律师协会在本市各区(县)的工作机构,隶属于xx市律师协会。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接受所在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的名称为“xx市律师协会某区(县)工作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及委员组成,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不超过四名,委员若干名。

  第四十三条 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制定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并报律师协会理事会备案;

  (二)协助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依法维护所在区(县)律师执业权利;

  (三)协助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做好投诉调查、处理等工作;

  (四)根据需要组织所在区(县)律师培训;

  (五)宣传所在区(县)律师工作;

  (六)组织所在区(县)律师进行文体福利活动;

  (七)开展与所在区(县)律师行业有关的其他活动;

  (八)完成律师协会理事会布置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