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管理办法

时间:2021-08-31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告工作,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管理办法,以下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规范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年度报告体系,提高国有资产信息质量和应用水平,夯实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数据基础,为编制政府资产报告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行行政或者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编制报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以下简称资产报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控制的,纳入本单位核算,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报告,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年度终了,根据资产管理、预算管理等工作需要,在日常管理基础上编制报送的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年度资产占有、使用、变动等情况的文件,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资产管理和有关财务、会计的相关制度规定,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完善资产管理内部控制体系,做好各项资产的日常管理及会计核算工作,做到账表、账账、账证、账实相符,保证资产报告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告工作应当按照“统一规范、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别组织实施。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做好资产报告的编制、汇总、分析、报送等工作,按照各自职责对资产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财政部是负责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告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制定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制定全国统一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格式、内容以及相关编报要求;

  (三)建立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基础数据库,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四)负责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的收集、审核、汇总和分析工作,并向有关方面提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情况;

  (五)负责指导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工作,并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编报质量的核查;

  (六)组织开展中央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工作。

  第九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工作。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依据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的规定和工作要求,制定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建立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基础数据库,完善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三)负责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的收集、审核、汇总和分析工作,并向上级财政部门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四)组织开展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编报质量的核查;

  (五)负责指导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工作。

  第十条 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开展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相关工作。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依据财政部和同级财政部门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的规定和工作要求,结合工作需要制定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建立本部门资产基础数据库,完善本部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三)负责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的收集、审核、汇总和分析工作,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四)组织开展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编报质量的核查;

  (五)负责指导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具体实施本单位资产报告工作。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的规定和工作要求;

  (二)做好相关财务会计核算,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单位资产盘点工作,确保资产信息质量;

  (三)按照本办法要求,认真编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如实反映本单位资产占有、使用、变动等情况;

  (四)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

  第十二条 年度终了,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工作部署,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和报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各中央部门应于每年3月20日前将本部门资产报告相关材料报送财政部审核;各地区财政部门应于每年4月20日前完成资产报告审核汇总工作。

  第三章 报告内容

  第十三条 资产报告由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三部分构成。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分为单户报表和汇总报表两类。

  (一)单户报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会计核算、资产盘点基础上对账簿记录进行加工编制而成的资产报表,反映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占有、使用、变动等总体情况以及房屋、土地、车辆、大型设备等重要资产信息。

  (二)汇总报表是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汇总本地区、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数据形成的资产报表,主要反映本地区、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总量、分布、构成、变动等总体情况。

  涉密单位按照国家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开展资产报告工作,由主管部门报送汇总报表和汇总数据。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填报说明是对资产报表编报相关情况的说明,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数据填报口径等情况的说明;

  (二)对数据审核情况的说明;

  (三)对账面数与实有数、账面数与财务会计报表数据差异情况的说明;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六条 分析报告应当以资产和财务状况为主要依据,对资产占有、使用、变动情况,以及资产管理情况等进行分析说明,主要内容包括:

  (一)部门(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资产情况分析,包括资产总量、分布、构成、变动情况及原因分析,与部门(单位)履行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相关的'主要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情况,国有资产收益规模及其管理情况;

  (三)资产管理工作的成效及经验;

  (四)资产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五)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建议;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七条 财政部将根据相关制度办法的规定,视情况对资产报告格式、内容及相关编报要求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