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律管理柜台市场管理办法

时间:2021-08-31

自律管理柜台市场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通过与报价系统联网的'方式实现业务信息的互联互通,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私募产品基本情况、交易信息和登记结算信息等。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向协会报送柜台市场业务年度报告以及重大事项报告。

  证券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报送柜台市场业务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柜台市场业务总体情况、交易、登记结算、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风险及合规管理等。

  柜台市场发生对业务开展、客户权益、证券公司风险等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证券公司应当在该事项发生后1个交易日内向协会报告,并于3个交易日内提交重大事项报告,内容包括:事项基本情况、产生原因、影响、应对措施等。

  第二十七条 协会可以对证券公司柜台市场进行现场检查或者非现场检查;证券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接受问询。

  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及其相关人员违反自律规则的,协会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惩戒措施,并记入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移交中国证监会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