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等学校快递服务进校园管理办法全文

时间:2021-08-31

天津市高等学校快递服务进校园管理办法(全文)

  为进一步规范为天津市高等学校学生提供快递服务的行为,制定了天津市高等学校快递服务进校园管理办法,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天津市高等学校快递服务进校园管理办法(全文),欢迎阅读。

  市教委 市邮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快递服务进校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教委〔2016〕25号

  各高等学校,各邮政监管派出机构、各快递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高等学校快递服务进校园工作,统一建设和管理高标准的高等学校快递服务设施,促进电子商务和物流快递协调发展,市教委与市邮政管理局依据相关规定,制订《天津市高等学校快递服务进校园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邮政管理局

  2016年6月1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为天津市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学生提供快递服务的行为,维护高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创建和谐文明校园,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1号)和《天津市人民的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快递服务业发展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4号)文件精神,结合高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快递服务进校园是指高校通过引进具有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资质且经营多家快递品牌业务的第三方快递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校园安全隔离的专用区域内设立快递配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为学生提供快递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快递服务进校园工作应坚持"服务学生生活、服务学生健康成长"的原则,维护校园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高校、高职院校以及独立学院。

  第二章 服务中心的设立

  第五条 高校要开辟安全隔离的快递服务专用区域,建立岛式或围墙式快递服务专用区作为服务中心。

  (一)岛式快递服务专用区。利用城市道路旁校园院墙内空闲区域,架设围栏建立封闭的服务中心,快递人员从专用出入口门禁核查记录身份后进入服务中心,将普通快件投递至智能快件箱,将异形或者货到付款等特殊件交付给人工服务,学生从校园内围栏门禁出入口进入服务中心寄取快件。

  (二)围墙式快递服务专用区。即将城市道路旁校园围墙拆除,安装双面智能快件箱,建立服务中心,快递人员由校园外将普通快件投递至智能快件箱,将异形或者货到付款等特殊件交付给人工服务,学生由校园内寄取快件。

  第六条 高校要为服务中心的.建设提供便利,包括场地、闲置房屋、水、电力供应、可接入互联网等基础设施。开通进出通道,并办理相关手续。设置明确的安全逃生通道,按标准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等消防设施。

  第七条 高校要采取公开招租形式引进企业进入服务中心经营。每所高校只能引进一家企业(邮政通信业务除外)。高校要与承租企业签订租赁合同,须将"不允许承租方转租"列为强制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租金应以公益性原则收取。

  第八条 企业应具有国家规定的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照,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等。

  第九条 企业应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管理规定》要求,在高校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向学校相关部门办理从业人员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十条 企业应保障服务中心内建筑、消防设施符合消防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接受学校消防、治安管理和检查,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 企业如需在服务中心内建设快递人工服务用房,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快递服务》、《快递营业场所设计基本要求》、《天津市快递配送公共服务中心(试点)建设标准指导手册》等相关标准。如学校可以提供符合快递人工服务用房标准的闲置房屋,可不再建设。

  第十二条 企业应安装符合《邮政业安全生产设备配置规范》标准的可拆卸智能快件箱、实名收寄设备、验视记录仪、防盗报警装置和视频监控等规范化专业设施设备。智能快件箱自助设施和人工操作管理系统,应具备全程操作信息和视频记录。

  第十三条 企业安装的实名收寄、验视记录和监控设施应与邮政监管系统联网。智能快件箱后台数据应接入邮政管理部门安全监管系统,做到收寄过程有记录,安全问题能追溯。

  第十四条 企业应与各品牌快递企业签订代理协议,从业人员须持有行业监管部门核发的电子从业认证卡,进入服务中心的从业人员须经身份核实确认。

  第十五条 企业不得采取加盟、转包、分包的形式提供高校快递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校内用户收取任何附加费用。

  第三章 日常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 高校要将快递服务进校园工作作为提升高校办学水平,创建和谐校园,保障学生正常学习生活的重要工作,纳入学校的整体管理工作中,确定管理部门,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第十七条 高校要根据学校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卫生、环境等要求,加强对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与监督,承担起相应的管理责任和属地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 高校要加强与所在地邮政管理等相关部门的沟通, 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共同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企业收取额外费用或阻碍学生正常使用寄递业务。

  第十九条 高校要严格管理快递服务车辆,除学生离校等特定时间段外,高校均不得允许快递服务车辆进入校园。

  第二十条 企业应禁止在经营场所外堆放杂物、占道经营,各种标牌、标志必须规范,严禁乱贴乱画,不准使用高音喇叭,及时清理经营场所内外的杂物、垃圾,主动维护服务中心及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及环境卫生,不得改变服务中心的房屋结构,不得私接水电,不得使用违禁电器。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强化寄递物品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和实名收寄制度,依法严格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

  第四章 违规违约处理及退出

  第二十二条 高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市教委将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者将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高校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情节严重者可以提前解除合同,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将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在经营期内出现下列问题之一者,高校可以提前解除合同:

  (一)经营管理混乱,且限期整改不到位,被相关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后果严重;

  (三)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寄递禁寄物品,且造成严重后果;

  (四)未按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租金,逾期六个月;

  (五)未按合同经营范围经营,经高校规劝,限期整改无效;

  (六)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情节严重,或出现合同中约定的其它严重违规行为;

  (七)违反相关管理部门法律法规,情节严重。

  第二十五条 高校与企业提前解除合同,校企双方应及时向市教委、所在地邮政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合同期满,高校要重新进行公开招租。对信誉度高、服务质量好、学生满意的企业,在招租时,高校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

  第二十七条 企业退出后,自身承担其在校经营期间的盈亏,不得以经营场所的装修、设备设施购置等为由索要补偿。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市教委、市邮政管理局。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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