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时间:2021-08-31

陕西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推进依法治校,制定了陕西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下面是详细内容。

  陕西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32号令)等法律、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办的幼儿园和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教代会制度。

  第四条 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与教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六条 教代会在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全校教职工具有约束力,审议通过的事项由学校颁布实施,执行过程中未经教代会重新审议通过不得变更。

  第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十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应具备下列条件:热爱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工作认真,办事公道,具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民主管理与监督的能力,能密切联系教职工,在教职工中具有较高的威望。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以学院(校区)、系(所、年级)、室(组)等为选举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选举按照差额选举的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会议应有2/3以上教职工参加方能进行选举,被选代表获选举单位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学校党政工负责人应当作为代表候选人,推荐到有关选举单位选举。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代表中应有教师、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其中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青年教职工、女性教职工在代表中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人数较少的选举单位可联合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出团(组)长。

  教代会代表选举产生后,大会筹备组织应当负责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在教代会预备会议上向全体代表报告。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人数原则上按以下比例确定:

  教职工人数在80人以下的,应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

  教职工人数在80—200人的,代表人数应占教职工总人数的60—30%;

  教职工人数在200—1000人的,代表人数应占教职工总人数的30—12%;

  教职工人数在1000—3000人的,代表人数应占教职工总人数的12—8%;

  教职工人数在3000人以上的,代表人数应占教职工总人数的8—3%;

  规模较小的学校教代会代表人数原则上应不少于30人,规模较大的学校教代会代表不超过500人。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以连选连任。

  学校应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教代会代表选举办法。选举办法应包括代表的条件、代表名额分配、候选人差额比例、代表组成比例、代表产生等内容。

  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撤免、更换或增补本单位的代表。具体办法,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本校实际制定。

  第十七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接受相关培训以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