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条例》3月1日起实施

时间:2021-08-31

《天津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条例》3月1日起实施

  天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天津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条例》将于3月1日起实施,下面是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近年来,随着医疗服务量的大幅增长,医疗服务保障水平与患者的医疗服务需求出现了一些差距,医患纠纷时有发生。为加强医院安全管理,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昨天,天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天津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条例》,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14年,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条例》,那么新出台的《天津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条例》又重点规范了哪些地方?

  “二者的立法目的都是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营造良好的就医环境,切实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这两部地方性法规是相辅相成、相互衔接的。”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高绍林说,相较医疗纠纷处置条例而言,医院安全秩序管理条例更加侧重明确三方面主要责任。

  为何要推出新政?

  医院安全秩序管理 目前尚存四大问题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高绍林介绍,制定条例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在调研中,发现目前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中主要存在四方面问题:

  一是,针对医院安全秩序管理的有关规定大都集中在各部委下发的规范性文件中,规范的层级和效力较低,不利于医院安全秩序管理的有效实施,急需通过地方立法填补这项空白。

  二是,各级医院按照国家和本市要求,已构建和完善了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三防系统,积累了许多经验,特别是三级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医院已经设立了警务室,在发生影响医院安全秩序的情况时,公安部门如何更好地与医院配合,也需要通过地方立法进行规范。

  三是,号贩子长期存在,抢占大量就诊号源,患者看不上病、就诊等候时间过长、情绪激动、投诉渠道不畅通都会导致医患矛盾,为有效避免矛盾可能会带来的医院安全秩序风险,需要地方立法对医院的挂号制度、就诊等候疏导制度、投诉受理和反馈制度进行规范。

  四是,个别患者及其家属和其他人员由于某种原因,不遵守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制度,妨碍医院医疗秩序,甚至暴力伤害医务人员等行为,也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规范。

  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领导。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工作规范和考核办法、组织指导医院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等。

  ●公安机关应在三级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医院设立警务室,设置相关交通安全设施,在发生聚众滋事等扰乱医院安全秩序情况时,迅速出警、依法处置等。

  ●民政部门应对符合条件的患者给予医疗救助,会同相关单位依法做好医院内遗体的存放及处置管理工作。

  医院方面主要责任

  ●医院应当依法保障安全秩序管理工作所需的必要条件。

  ●建立安全保卫制度。

  ●与公安机关建立警医联动机制。

  ●建立酒后、有滋事或者暴力倾向等人群的就诊安全防范制度。

  ●通过各种预约方式完善实名挂号管理制度,当候诊患者过多、等候时间过长时,医院应当采取措施及时疏导。

  医院滋事 设定七个禁区

  ●大声喧哗、吵闹,扰乱医疗秩序。

  ●威胁、恐吓、侮辱、伤害、恶意尾随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

  ●非法携带管制器具或者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进入医院。

  ●未经医院允许占用病床、病房。

  ●患者死亡后,不按照有关规定将遗体移放至太平间或者其他合法存放遗体的场所,或者违规在病房、抢救室、重症监护室等场所及医院的其他区域停放遗体。

  ●在医院内和医院门前摆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

  ●其他扰乱正常医疗秩序,不服从医院安全秩序管理的行为。

  以下是条例全文:

  天津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条例

  (2017年1月9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院安全管理,维护医院正常医疗秩序,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各级各类医院的安全秩序管理工作。

  第三条 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处置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规范和考核办法,督促医院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二)组织指导医院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

  (三)对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医院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四)指导、协助医院及时处置有关安全秩序的重大事件;

  (五)对有较大影响的安全秩序事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

 第六条 公安机关对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导、督促医院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安全防范系统建设;

  (二)指导医院进行安全保卫的技能培训;

  (三)在三级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医院设立警务室,配备相应的警力,并加强对医院的日常巡逻;

  (四)在医院门前道路设置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交通标线,根据道路交通安全需要设置相关的交通安全设施,并在医院周围交通易堵部位和时段加强疏导,确保急救通道畅通;

  (五)在医院发生聚众滋事、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等扰乱医院安全秩序情况时,迅速出警,依法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