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章程示本(2)

时间:2021-08-31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由1/3以上理事提议,随时召集会议。

  第二十一条 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1/3数以上常务理事提议,随时召集会议。须有 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商会组建党、团组织,顾问委员会、会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四条 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商会法定代表人副会长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会长职权

  (一) 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联席会议)会议;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商会秘书长职责:

  (一) 主持商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并贯彻、落实、执行;

  (二) 协调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监事不得兼任理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工作;

  (三)监督本会财务管理情况及会费的收取及支出;

  (四)接受会员投诉,组织调查取证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商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企业赞助;

  (四) 政府资助;

  (五)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 利息;

  (七)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质的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聘请专业的财务机构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

  第三十七条 商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商会的资产归商会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管理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xxx年10月28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由商会理事会负责。

  第五十条 本章程已于xxx年11月28日由xx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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