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2)

时间:2021-08-31

  第三章 准入管理

  第十七条 在本市工作或者创业、居住的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或者单身人士,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籍的;

  (二)具有当地城镇户籍,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低收入家庭,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未享受实物配租的;

  (三)非当地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持有当地公安派出所核发的居住证,并在当地工作满1年(含)以上,交纳社会保险的;

  (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区和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外,其他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的具体准入条件由当地住建(保障)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住建(保障)部门备案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一个家庭或者单身人士,只能申请租赁1套成套住房;单身人士也可以申请合租1套成套住房或者宿舍型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需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标准原则上为: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2人以上(含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家庭实际人数乘以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收入和财产的具体标准,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由市住建(保障)部门会同市民政、统计部门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之日前3年内有转让私有产权住房的;

  (二)擅自转租直管公房或者转让直管公房承租权的;

  (三)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

  (四)财产超过一定限额的;

  (五)其他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昆明市城镇保障性住房申请书、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毕业证书(明)、工作证明、收入证明、社会保险交纳证明、住房和财产状况等证明材料,非当地户籍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供公安派出所核发的居住证。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声明同意接受审核部门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等情况。审核部门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时,相关管理部门及单位应当依法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初审、复审、终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受理。申请人向户籍(居住证)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二)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财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调查核实符合规定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情况报送县(市)区、开发(度假)区住建(保障)部门。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三)复审、终审。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区和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住建(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民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对初审通过的申请人进行复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复审无异议的报市住建(保障)部门。复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市住建(保障)部门对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区和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住建(保障)部门复审通过的申请人,其相关信息通过与公安、税务、金融、住房公积金等部门的信息比对进行终审,并将终审结果公示7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市住建(保障)部门予以轮候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其他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住建(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民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对初审通过的申请人进行复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对复审通过的申请人进行终审,终审时应当会同民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联合终审,并将终审结果公示7个工作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轮候登记,并报市住建(保障)部门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在本市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达到一定规模,依法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企业,可以代表本企业职工统一向当地住建(保障)部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章 配租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摇号配租制度。具体的`住房轮候摇号和配租管理规定,由市住建(保障)部门制定。

  企业代表职工统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企业向符合条件的本企业职工配租。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在轮候期间,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原申请地住建(保障)部门如实申报。住建(保障)部门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重新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继续轮候;不符合条件的退出轮候。

  第二十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申请的时间段、所填写的选房区域、工作地点、户籍所在地和服从分配的原则进行摇号配租,并向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配租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对摇号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继续轮候,轮候期不超过3年。

  第二十七条 取得轮候资格的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残疾人和老年人家庭,在昆工作的全国和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家庭、军队随军家属以及县级以上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应当优先配租。

  政企共建、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对本企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困难职工,经企业讨论通过并公示后配租,并报市住建(保障)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摇号时的配租面积和户型原则上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适应。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住建(保障)部门应当将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情况及时报市住建(保障)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