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网约车细则(2)

时间:2021-08-31

  (二)符合交通运输部等七部门《关于对申请网约车经营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以及对网约车经营服务事中事后联合监管的通知》的规定要求;

  (三)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服务器不在本市的,服务器数据应当在本市同步备份并接受有效监管;

  (四)网约车平台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平台;

  (五)在本市设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与其管理需要相适应的服务能力、固定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工程技术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平台申请材料】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本市企业法人应当提供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的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在本市的服务机构、固定办公场所、培训教育设施、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的证明材料;

  (五)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证明材料;

  (六)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平台许可程序和期限】拟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平台经营的,应当通过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窗口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八条规定的材料。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第八条第(四)项中的规定内容进行实地勘验。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许可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中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本市行政区域,经营期限为4年。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可以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经营许可有效期的申请,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内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本暂行办法行为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准予延续经营许可有效期的决定。

  第十条【平台备案及注销】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本市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网约车平台经营者或服务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市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网约车平台经营者有关证照被依法注销或吊销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相应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车辆许可条件】拟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公安机关登记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且在车辆检验有效期内,没有未处理完毕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记录;

  (二)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三)符合本市实施的最新机动车排放标准,且车辆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网约车经营时未满2年;

  (四)采用自然吸气发动机的车辆,排量不小于2.0升,采用增压发动机的车辆,排量不小于1.8升,轴距2700毫米以上;新能源车辆轴距2650毫米以上,续航里程250千米以上;

  (五)安装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以及具备固态存储、无线传输、车内外影像监控功能的行车记录装置;

  (六)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七)应当在指定位置设置电子运输证;

  (八)车辆属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应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名下没有登记的其他巡游车或网约车;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车辆许可材料】拟在本市申请网约车车辆许可的,应当由网约车平台经营者统一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约车车辆运营申请表;

  (二)车辆产权属企业或单位的,需提交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法人登记证明及复印件;车辆产权属驾驶员个人的,需提交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身份证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购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四)车辆所有人与网约车平台经营者签订的入网营运协议及有效委托手续;

  (五)证明符合网约车车辆条件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车辆许可程序】拟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由网约车平台经营者通过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窗口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向申请人出具《变更车辆登记使用性质通知书》。

  申请人应当持《变更车辆登记使用性质通知书》,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

  车辆使用性质变更后,车辆所有人须安装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以及行车记录装置。

  申请人持变更后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出具的相关设备勘验证明,至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窗口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对车辆做出许可决定。予以许可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四条【车辆许可期限和退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自机动车行驶证初次注册之日起不超过8年。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运营。

  未达到网约车报废标准的车辆退出网约车运营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被注销、撤销或吊销的,应注销平台经营者拥有所有权车辆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被注销、撤销或吊销的,应注销驾驶员个人拥有所有权车辆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车辆报废、转出、所有权转让的,网约车车辆经营期限自动终止,并注销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五条【驾驶员许可条件】拟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

  (二)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

  (三)取得本市核发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四)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无交通肇事、危险驾驶、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和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六)身体健康;

  (七)经指定考试机构考试合格;

  (八)5年内没有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记录;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驾驶员申请材料】拟在本市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驾驶证、学历证明及复印件,本市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近1年内体检报告;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驾驶员许可程序及期限】拟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可通过网上审批平台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第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网约车细则相关文章:

1.2016年青岛市网约车细则全文

2.2016年青岛市网约车细则最新解读

3.2016年北京市网约车细则【最新】

4.青岛网约车细则最新消息

5.2016全国各地网约车细则盘点

6.泉州网约车细则11月起实施

7.青岛市网约车细则最新解读2016

8.2016年青岛网约车细则

9.江苏苏州网约车细则【最新】

10.网约车细则最新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