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章程

时间:2021-08-31

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章程

  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是按民办机制运作的一所独立学院,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章程,欢迎大家阅读与参考。

  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和教育部《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教发[2003]8号)和《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2008年26号令)的规定,广东海洋大学和湛江寸金教育集团合作举办独立学院—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为了规范办学行为,维护合作双方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院名称、校址、性质、隶属关系

  第二条 学院名称: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

  第三条 学院地址:湛江市麻章区旺龙新区学院路。

  第四条 学院性质: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是依据教育部教发 [2003]8号文件,按民办机制运作的一所独立学院。学院拥有独立的校园和基本办学设施,实行相对独立的教学组织和管理,独立进行招生,独立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独立进行财务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独立填报国家有关教育事业统计报表。

  第五条 隶属关系:广东海洋大学和湛江寸金教育集团共为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的举办方。学院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

  第三章 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

  第六条 学院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遵守国家对社会力量办学的有关法律法规,努力把学院建设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性人才”的培养基地。

  第七条 学院发展规模为在校生10000人;学院按照国家要求统一招生录取。

  第八条 办学层次为本科。

  第九条 办学形式为全日制。

  第四章 办学指导思想和目标

  第十条 以党的教育方针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处理好规模与效益、质量与品牌、发展与稳定的关系,以特色办学保质量,重点学科创品牌把学校做大做强;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努力培养理论知识宽厚与技术应用能力强的复合型适应型人才。立足湛江,辐射全国,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人才资源和智力支撑,逐步把学院建成办学特色鲜明、人才培养质量高、在省内外有一定影响的独立学院。

  第五章 学科门类的设置

  第十一条 根据师资、教学设施以及社会需要等情况,学院在初创阶段先设经济学、管理学、理学、工学、农学和文学等学科门类,随着办学规模的扩大,学科门类的设置将逐渐增多。

  第六章 经费、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资产来源为:

  1、湛江寸金教育集团提供学院建设与发展的资金;

  2、按国家、省、市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的学费;

  3、国家资助;

  4、设立基金,接受社会捐赠;

  5、社会服务、科研成果孵化及专利转让等;

  6、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条 学院对办学所投入的资产、受赠财产及其他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十四条 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举办者不得转移和抽回办学资金,不得利用教育资源从事非教育性的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报财务会计报告,设置会计账簿。

  第十六条 建立和健全学院的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经费,严格管理各种经费开支,发挥教育投资效益作用。

  第十七条 学费和相关项目的收费应依据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依据合作办学协议,所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八条 学院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金。

  第十九条 学院董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院长时,财务上要进行离任审计。

  第二十条 对受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院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二十二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董事会由7人组成,湛江寸金教育集团4人,广东海洋大学3人。湛江寸金教育集团推荐1名董事长和1名副董事长,广东海洋大学推荐1名副董事长。董事长为学院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每届任期四年。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1、审议、聘任学院院长人选;

  2、制定、修改学院章程和董事会章程;

  3、审议学院发展规划,核准学院学年工作计划(含招生计划);

  4、筹集办学资金,审议预算、决算;

  5、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6、审议学院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资福利标准;

  7、决定清算原则、程序和清算委员会人选;

  8、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事先拟订议题。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参加可委托副董事长主持。董事会会议必须有投资方和举办方的董事参加。重大决定必须经与会董事半数以上通过方可有效。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形成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是讨论下列重大事项,须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1、聘任、解聘独立学院院长;

  2、修改独立学院章程;

  3、制定发展规划;

  4、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独立学院的合并、终止;

  6、独立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院长由董事会聘任;副院长由院长提名,董事会聘任;院长、副院长任期为四年。

  第二十八条 院长、副院长的工资待遇及奖惩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九条 学院设立教务、人事、财务、后勤、学生工作等职能部门,按“精简、高效”的原则设岗定员聘任。后勤服务实行社会化管理模式。

  第三十条 学院设立院务会,由院长、副院长等组成。院务会是学院办学活动的议事机构,归院长直接领导,对董事会负责。院务会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参加方可举行,原则上一个月召开一次。院务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其决定须有与会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可有效。

  院长主持学院行政的全面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董事会决定,实施发展规划;

  2、审议批准学院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3、聘任与解聘教师及其他职员。

  4、负责制定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分配方案草案。

  5、审定师生员工的各种奖惩;

  6、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院学术委员会由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民主选举产生,涵盖全院的学科与专业,是学院学科建设、专业建设、科研活动的咨询、决策机构。其职责为:

  1、讨论决定全院的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方案;

  2、讨论决定全院的科研方向,科研重点,科研政策;

  3、讨论决定全院的纵向、横向和自选科研与对外技术服务课题的立项;

  4、评审全院初级、中级职称,推荐评审高级职称任职资格;

  5、进行院科研成果的验收、鉴定工作以及科技成果转让的审定工作;

  6、讨论推荐年度优秀科技成果,科技论文;

  7、讨论其他有关全院学科、专业发展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为:

  1、审核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的建议授予学位人员名单,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议;

  2、做出撤销学位的决议;

  3、院级优秀学位论文的评选和省级以及全国优秀学位论文的推荐工作;

  4、审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名单,做出设立或撤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

  5、听取并审议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6、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发生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学院实行独立的财务预决算和各项成本核算。根据董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负责预算的实施,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财务执行情况,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检查。学生收费按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民办学校收费标准执行。学院按会计年度做财务报告,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三十四条 学院实行独立的人事管理制度,按董事会核定的人员编制,自行决定聘任员工,实行全员合同聘任制。

  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受聘于学院的教职工,其工资和福利待遇由学院负责。学院招聘的各类专职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其任职条件,可以参加广东海洋大学组织的教师资格认定和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

  第三十六条 院长、副院长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学院各部门负责人及重要职员请求辞职者应提前一个月向院长提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七条 学院教职工的聘用、解聘、辞职,以及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和奖励等事项,由学院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方案,经董事会审定后办理。

  第三十八条 学院对违反学院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的教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等处分;对有严重违反聘用合同行为的,对有营私舞弊或违法、违纪、失职等行为的,经院务会议研究可随时解聘。

  第三十九条 学院实行资产明晰制度,学院财务部门对投资者资产和办学积累资产分别造册、建帐,并对合作方有形或无形资产的使用采取有偿方式,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办学资产和法定的利益。